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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370703004290711U/2026-05336 分 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区交通运输局 成文日期:2026 年 01 月 15 日
标 题:寒亭区交通运输局 关于印发《寒亭区交通运输系统重污染天气 应急预防和响应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日期:2026 年 01 月 15 日
文号: 效力状态:有效
  • 索 引 号:11370703004290711U/2026-05336
  • 分  类: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区交通运输局
  • 成文日期:2026 年 01 月 15 日
  • 标  题:寒亭区交通运输局 关于印发《寒亭区交通运输系统重污染天气 应急预防和响应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6 年 01 月 15 日
  • 内容概述:寒亭区交通运输局 关于印发《寒亭区交通运输系统重污染天气 应急预防和响应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
  • 效力状态:有效
寒亭区交通运输局 关于印发《寒亭区交通运输系统重污染天气 应急预防和响应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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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属各单位、局机关有关科室、有关企业

现将《寒亭区交通运输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预防和响应措施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寒亭区交通运输局

2026114

 

 

 

 

 

 

 

寒亭区交通运输系统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防和响应措施实施方案

 

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根据《潍坊市交通运输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预防和响应措施实施方案》(潍交科技20241号)和寒亭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启动

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求,对应预警等级,实行三级应急响应。

1、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对应启动Ⅲ级响应。

2、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对应启动Ⅱ级响应。

3、发布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对应启动Ⅰ级响应。

二、重污染天气预警行动和应急响应措施

(一)黄色预警行动和Ⅲ级响应措施

发布黄色预警启动Ⅲ级响应后,应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施工工地、交通扬尘和堆场扬尘等面源的应急管控。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停止可能产生扬尘的物料堆场(筒仓、在封闭式场所内作业的除外)作业、建筑和拆迁施工及长距离工程等涉及土石方作业环节,施工工地停止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增加机扫和洒水频次。(养护科、公路中心、执法大队负责

2、寒亭城区(外环路以内,不包括外环路)禁行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中型和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新能源及国六标准以上除外),禁止使用冒黑烟高排放工程机械(含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等),承担民生保障、特殊需求产品及急救、抢险的车辆除外。全范围内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停止上路。(养护科、计划科、执法大队负责)

3、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方式出行。(区交通运输服务中心负责)

4、各单位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及时有效传达。调集应急物资、设备、工具,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投入正常使用。局安监科牵头,局属各单位配合

(二)橙色预警行动和级响应措施

发布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响应后,在黄色预警行动和Ⅲ级响应措施基础上,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1、禁止使用各类工程机械(含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等),承担民生保障、特殊需求产品及急救、抢险的车辆除外;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其他区域施工工地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养护科、计划科、执法大队负责)

2、范围内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停止上路;钢铁、建材、电力、焦化、有色、化工、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重点行业按照所申报绩效分级标准执行。为保证安全生产、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确需在应急期间内启动运输的,企业向区政府提出申请,由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报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区交通综合执法大队负责)

3、加大公共交通运力,提高公共交通出行率。(区交通运输服务中心负责)

(三)红色预警行动和Ⅰ级响应措施

发布红色预警启动Ⅰ级响应后,在橙色预警行动和Ⅱ级响应措施基础上,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1、寒亭城区(外环路以内,不包括外环路)禁行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等柴油车。区交通综合执法大队负责)

2、全城区范围内非道路移动机械(含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等)停止作业。(养护科、计划科、执法大队负责)

3、全范围内钢铁、建材、电力、焦化、有色、化工、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应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短流程钢铁、砖瓦窑、陶瓷企、耐火材料业停止运输。重点行业按照所申报绩效分级标准执行。为保证安全生产、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确需在应急期间内启动运输的,企业向区政府提出申请,由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报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货运科负责)

三、有关要求

1、应急期间,各应急响应措施负责单位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信息资料,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启动台账管理和备案督查制度,确保各项应急措施落实到位,切实减少重污染天气影响。

3、加强监督检查,应急期间,局督导组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督查各项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责令限期整改。

4、严肃责任追究,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追究相关单位责任。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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