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经营者:
为规范餐饮行业市场准入秩序,有效防范餐饮油烟污染扰民问题,减少因选址不当引发的矛盾纠纷和经营投资损失,切实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及经营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相关规定,现就餐饮服务项目选址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五十条规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请广大餐饮服务项目申请人审慎选择经营场所。凡违反上述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监督管理部门将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良好宜居环境需要全社会共同维护。请各餐饮服务经营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合规选址、规范诚信经营,共同维护整洁有序的人居环境和市场经营秩序。
寒亭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6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