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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370703004290906M/2026-09548 分 类: 规范性文件公开
发布机构:区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6 年 03 月 16 日
标 题:【规范性文件】潍坊市寒亭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雪茄烟零售点布局规定》的通知 发文日期:2026 年 03 月 16 日
文号:寒烟法〔2026〕2号 效力状态:有效
统一登记号:HTDR-2026-0350002
  • 索 引 号:11370703004290906M/2026-09548
  • 分  类:规范性文件公开
  • 发布机构:区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6 年 03 月 16 日
  • 标  题:【规范性文件】潍坊市寒亭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雪茄烟零售点布局规定》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6 年 03 月 16 日
  • 文  号:寒烟法〔2026〕2号
  • 内容概述:【规范性文件】潍坊市寒亭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雪茄烟零售点布局规定》的通知
  • 效力状态:有效
  • 统一登记号:HTDR-2026-0350002
【规范性文件】潍坊市寒亭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雪茄烟零售点布局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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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基层服务站、机关各部门

现将《潍坊市寒亭区烟草专卖局雪茄烟零售点布局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严格遵照执行。

 

 

潍坊市寒亭区烟草专卖局

2026316       

(主动公开)


潍坊市寒亭区烟草专卖局

雪茄烟零售点布局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保障消费者和零售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信部第37号)《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潍坊市寒亭区烟草专卖局管辖区域内雪茄烟零售点的设置。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雪茄烟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专门从事雪茄烟零售业务的、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雪茄烟零售点经营范围不包含卷烟、电子烟。经营场所地址应当具体明确,具有唯一性,并与营业执照登记地址相符。

第四条 零售点布局管理遵循依法行政、服务社会、适度竞争、未成年人保护、控烟履约、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雪茄烟零售业务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雪茄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雪茄烟)的审批发放,按照申请受理时间先后顺序办理。营业执照登记备案的经营场所(住所)为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第六条 以连锁方式开展经营活动的,每个连锁店均需单独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雪茄烟)。

一经营场所已经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雪茄烟)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再审批发放其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七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雪茄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雪茄烟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当地雪茄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人申办雪茄烟零售许可证,应符合山东潍坊烟草有限公司规定的雪茄烟存储、销售、品鉴等经营条件且仅从事雪茄烟零售业务。

第九条 雪茄烟零售点不作为普通烟草制品零售许可证实地核查距离测量的参照物。在实施总量控制的区域内,雪茄烟零售点与普通烟草制品零售点实行分类管理、单独测算。

第十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雪茄烟零售许可证:

(一)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或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以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雪茄烟经营的;

(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八)其他依法不得从事雪茄烟零售业务的情形。

第十一条 经营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雪茄烟零售许可证: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三)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及其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100米以内的;

(四)位于党政机关和医疗机构内部的;

(五)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的区域;

(六)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儿童之家、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社区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植物园、公园等未成年人活动聚集场所及其附属设施内部;

(七)母婴用品、文具玩具、青少年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游乐场所等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雪茄烟的场所内部;

(八)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挥发类物质,容易造成雪茄烟污染或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雪茄烟的经营场所;

(九)申请时不具备商品售卖条件的;

(十)政府或相关部门明文规定不适宜经营雪茄烟的场所; 

(十一)其他依法不得从事雪茄烟零售业务的场所。

第十二条 经营模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雪茄烟零售许可证:

(一)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其他自动售货方式销售雪茄烟的;

(二)以无人售货等形式销售雪茄烟的;

(三)以游戏、博彩等方式经营雪茄烟的;

(四)通过信息网络销售雪茄烟的;

(五)其他依法不得从事雪茄烟零售业务的情形。

第十三条 本规定在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及潍坊市烟草专卖局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潍坊市寒亭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642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14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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