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270号公布,第311号修订)第二章、《转发〈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潍财综〔2018〕21号)第十条规定,现将2026年寒亭区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审核范围
2025年度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寒亭区、经济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审核时间
自本通告发布至2026年10月31日,未在规定时限内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三、申报方式
为保证数据准确性,我区全程网上申报,用人单位通过电脑直接访问系统网址(https://abllwrz.sddpf.org.cn:8443/wbxt/#/login),跳转到“省统一政务服务门户登录界面”,使用法人用户进行登录。或者访问“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网站,在网站首页“办事服务”下点击“就业申报”,跳转到系统申报页面后使用法人用户登录。或者访问“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点击“政务服务”栏目,在搜索框内输入“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或“联网认证”进行检索,在结果内容中找到“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无需选择具体行政区域),使用法人用户进行登录。(操作手册可下载)
四、申报材料
全程网办:用人单位注册后登录系统,按系统提示填报资料,其中系统可自动调取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个人工资发放等信息进行验证,如系统显示相关信息调取失败,请将相关证明材料拍照或扫描后上传至系统。
注:系统无法自动校验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残疾职工入职材料(人事部门出具的在编证明或者劳动合同);残疾人劳务派遣用工认定协议(存在残疾人劳务派遣情况时需提供)。
2、职工上年度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纳凭证(需上传由社保部门、医保部门出具的带公章的凭证)。
3、工资发放证明是用人单位上年度通过金融机构向残疾职工支付的工资证明。
五、相关说明
(一)2025年度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如在规定时限未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税务机关按规定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不需要进行安置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
(二)用人单位、劳务派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并保证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三)用人单位业务办理时,增加“当月工资收入于次月进行个税申报”勾选框(例如1月份发放的工资,在个税申报时,“税款所属月份”为2月的情况请勾选)。以申报1月份为例,勾选后系统将使用2月的工资信息与1月份的最低工资标准进行校验。
(四)用人单位网上申报通过后,可在承诺办结日前随时登录系统获取告知信息,了解办理状态。审核已办结的,可以下载打印电子认定书。
(五)《用人单位提交材料真实有效性确认承诺书》、网上申报操作手册可在网址(https://service.sddpf.org.cn/)进行下载。
六、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36-3072927
技术电话:4008600797,按照提示选择“残联业务”。
地址:潍坊市寒亭区丰华路1507号金融大厦B座4楼4016室。
附件:寒亭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微信群
寒亭区残联
2026年3月4日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