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703004290906M/2025-07260 | 分 类: | 寒政办字 |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5 年 05 月 15 日 |
| 标 题: |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寒亭区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25 年 05 月 15 日 |
| 文号: | 寒政办字〔2025〕3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寒亭区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杨家埠文旅事业发展中心,区直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寒亭区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潍坊市寒亭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寒政办字〔2020〕41 号)同时废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15日
寒亭区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事件分级
1.6预案体系
2组织体系与职责
2.1应急机制启动
2.2指挥部设置
2.3指挥部职责
2.4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5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6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2.7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2.8街道(发展中心)应急指挥机构
3运行机制
3.1联防联控
3.2监测预警
4应急保障
4.1信息保障
4.2医疗保障
4.3人员与技术保障
4.4物资与经费保障
4.5动员保障
4.6治安保障
4.7培训保障
5信息报告与评估
5.1信息报告
5.2事件评估
6应急响应
6.1响应级别
6.2分级响应
6.3响应措施
6.4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6.5信息发布
7后期处置
7.1善后处置
7.2责任调查
7.3责任追究
7.4总结评估
8附则
8.1预案备案要求
8.2预案评估与修订
8.3预案应急演练
8.4预案解释部门
8.5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区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提高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和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件及其危害,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和影响,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省食品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以及《潍坊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潍坊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潍坊市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及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食品安全事件的预防及应对处置工作。
家宴及家庭自采自食、自制自食引起的食源性疾病,属于公共卫生事件的,按照《寒亭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处置。其他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处置。民航、铁路、水运等交通区域食品安全事件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国家、省、市食品安全专项应急预案中规定的由国家、省、市层级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处置的,依照其规定执行。国家、省、市食品安全专项应急预案或本区其他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后,需要同时启动本预案进行配合的,按照本预案规定的程序启动。
对未达到一般食品安全事件且致病原因基本明确的,由区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等规定处理,无需启动本应急预案。
1.4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减少食品安全事件造成的危害。
(2)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健全完善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部门协同、平急转换的食品安全应急管理体制机制。
(3)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属地管理责任、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行业主管责任。事发地人民政府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做好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工作,切实担负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
(4)坚持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加强监督检查和舆情监测,严密排查风险隐患,做好应急准备、业务培训、训练演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
(5)坚持依法规范、科技支撑。充分利用检验检测、风险评估、舆情监测、预警交流等科学手段,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作用,推进食品安全事件应对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提高应急处置水平。
1.5事件分级
按照性质、可能造成的损失或危害程度、可控性、影响范围等因素,遵从国家、省、市食品安全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本区食品安全事件分为四个级别,即一般食品安全事件、较大食品安全事件、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和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国家食品安全专项应急预案分级标准修订时从其新标准。
事件等级的评估核定,由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
1.6预案体系
区级预案包括本预案,以及区级相关部门制定的本系统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或应急工作手册(指南)。
2组织体系与职责
2.1应急机制启动
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对事件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件级别。核定为一般食品安全事件以上的,经区政府批准后,成立区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2指挥部设置
指挥部总指挥一般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必要时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有关单位为成员。
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包括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委统战部、区委政法委、区发改局、区教体局、区科技局、区工信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建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健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及相关行业协会组织。当事件涉及国外人员时,增加区委外办。
2.3指挥部职责
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领导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研究应急决策和部署,制订并组织实施应对食品安全事件处置方案;组织发布事件的重要信息;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2.4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负责协调相关应急处置部门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决策部署;检查督促相关街道(发展中心)和部门落实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件,防止事态蔓延扩大;协调解决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并对指挥部成员单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职责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向市食药安办报告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情况;向区委、区政府及相关单位报告、通报事件应急处置情况;组织协调、保障指挥部开展信息发布工作。
2.5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事件发生地有关部门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具体职责见附件3。
2.6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处置需要,指挥部可下设若干工作组。各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调度下开展工作,按职责要求,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并随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2.6.1综合协调组:一般由区食药安办牵头,相关部门参加。承担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综合信息,上传下达,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解决应急处置中的重大问题。
2.6.2事件调查组:由事件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会同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健局、区公安分局等相关部门负责调查事件发生原因,评估影响,认定性质,尽快查明致病原因,提出处置措施方案或意见建议;对涉嫌犯罪的,由区公安分局负责,督促、指导涉案地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实际需要,可在事件发生地就地成立事件调查组或派出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事件调查。
2.6.3危害控制组:由事件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会同相关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监督、指导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追溯源头、追踪流向,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2.6.4流调救治组:由区卫健局牵头,会同相关监管部门做好流调溯源等工作,结合事件调查组的调查情况,组织医务力量制定救治方案,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治。当受危害人员需进行转运救治时,提出医疗救护保障计划,由交通运输部门协调保障。
2.6.5检测评估组:由事件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相关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件原因和评估事件发展趋势,预测事件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及时报告指挥部办公室。
2.6.6治安秩序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指导事件发生地公安机关加强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
2.6.7新闻舆论组:由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市场监管局、区卫健局等相关单位做好食品安全事件的舆情监测、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加强网络信息的管理,及时、主动、准确、权威发布信息。
2.6.8专家咨询组: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对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救治方案、处置办法、恢复方案等进行调查研究、分析评估,提出科学有效的处置意见和建议,供指挥部和各级领导决策参考。必要时,根据指挥部要求,赶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2.6.9善后处置组:由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民政局、区公安分局、区卫健局等部门参加,指导有关部门或事发地人民政府做好事件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消除影响,恢复生产经营秩序。
如事件涉及较大范围的经济赔偿问题,可单设民事赔偿组,负责指导事件发生地街道(发展中心)做好相关善后工作。
2.7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食品、食用农产品、医疗、疾病预防控制等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在指挥部的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其中,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本级食品安全事件流行病学调查机构。
2.8街道(发展中心)应急指挥机构
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街道(发展中心)根据本地实际,设立或明确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机构。食品产销密切的相关街道(发展中心)应建立应急联动机制,鼓励成立联合指挥机构,共同做好区域性食品安全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
3运行机制
3.1联防联控
街道(发展中心)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加强食品安全事件联防联控、群防群控的组织实施,抓好辖区食品安全风险防控、隐患排查和专项治理,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
3.1.1信息归集
各食药安委成员单位应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综合利用和资源共享。在日常管理、监督检查、执法办案、专项行动、抽检监测、投诉举报、舆情监测、上级交办、部门通报等发现的具有普遍性、代表性、倾向性、突出性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分为产品风险、监管风险、舆情风险三大类,应及时抄告区食药安办。
3.1.2隐患识别
根据食品企业和医疗机构的报告、群众投诉举报等情况,开展隐患风险识别。各食药安委成员单位对于仅涉及本地个案或仅涉及本单位职责的隐患信息,应及时研判识别。对于涉及两个及以上成员单位的隐患信息,首发单位应及时会同相关单位共同研判识别。对带有区域性、全局性的隐患信息,由区食药安办组织综合研判识别。
3.1.3风险会商
(1)定期会商。各级食药安办采取多种方式,每年至少召集一次本级食药安委成员单位参与食品安全风险会商和预警交流会议。
(2)紧急会商。经风险识别,获知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或有发生重大、紧急食品安全事件苗头时,各级食药安办根据需要即时组织紧急会商、趋势分析和预警交流。
(3)会商人员。定期会商和紧急会商时,根据需要可为食药安委全体成员单位,也可为食药安委部分成员单位。必要时可邀请企业包保干部、食品种植养殖者、生产经营者、专家,行业协会、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相关单位人员参加。
(4)会商内容。通报风险会商和预警交流相关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围绕风险信息,分析风险性质,确定风险点及其风险程度、可能发生的概率、事件发展趋势,提出预警、控制和纠正措施,提出防范化解风险的意见和建议。
3.1.4协调联动
各食药安委成员单位会商确定的措施,依据属地职责、监管职责联合行动、协调联动。
(1)产品风险排除。根据需要发布安全风险提示函或警示信息,开展监督检查和抽检;属于共性风险的安排部署专项整治,采取全域风险防控措施;存在较大安全隐患、风险程度较高的,依法采取相关措施;存在系统性、区域性或重大安全风险的,应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和省级相关部门,并采取控制措施。
(2)监管风险排除。制定整改方案、清单,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改目标和完成时限,防范监管风险。
(3)舆情风险排除。确定舆论引导、宣传方案,拟定发布稿源,明确目标媒体以及发布渠道、要求和方式,发布权威声音,并及时监督反馈宣传效果。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向公众澄清事实,加强正面引导,有效引导舆论,最大限度控制或消除不良影响。
3.1.5扁平管理
根据工作实际和现实需要,必要时可实行提级指挥、扁平化运行,区级决策、街道(发展中心)抓落实的高效决策指挥机制。
3.2监测预警
3.2.1事件监测
建立全区食品安全事件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有关部门、单位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发挥山东食链、透明快检、“互联网+”明厨亮灶等系统在食品安全事件监测中的作用,提升风险早期识别和预报预警能力。
发改、教体、公安、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指导下级相关单位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运输、经营、消费等环节食品安全的日常管理,建立完善各自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事件监测防控体系;依据自身法定职责,开展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抽样检验、风险评估、舆情监测等工作,加强对媒体有关食品安全舆情热点、敏感信息的跟踪监测。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件的风险隐患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必要时向有关部门和地区通报。
3.2.2预警分级
按照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食品安全事件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预警信息分级评估标准见附件2)。
有关监管(行业主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要及时通报本级食药安办及相关监管(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3.2.3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的发布,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各级食药安办可依据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影响程度和应急专家组的建议,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当确定食品安全事件事态完全控制或危险已经解除时,预警信息由各级食药安办按照发布程序报经批准后,宣布解除预警,并通报相关部门。
3.2.4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区人民政府和涉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视情迅速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加强对苗头性、倾向性食品安全信息和热点敏感食品安全舆情的收集、核查、汇总和分析研判,对相关报道进行跟踪、管理,防止炒作和传播不实信息,及时组织开展跟踪监测工作,预估事件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强度以及级别。
(2)防范措施。依法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事件进一步蔓延扩大。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加强对食品安全应急科普方面的宣传,告知公众停止食用不安全食品。对可能造成人体危害的食品及相关产品,相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依法采取相关控制措施。
(3)应急准备。相关地区和部门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保持通信畅通,做好应急响应准备,确保有关应急专业队伍和负有相关职责的人员能够2小时内完成集结,确保防护设施、装备、应急物资等处于备用状态。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组织专家解读,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加强相关舆情跟踪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公众关注的问题,及时澄清谣言传言。
4应急保障
4.1信息保障
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建设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区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信息报告机制和制度,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件及时报告,信息及时收集和报送。
各级参与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相关部门(单位)、应急专业队伍以及街道(发展中心)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明确带班领导和联络员,并保证24小时值守,通信全时畅通。
4.2医疗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件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发改、工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根据应急物资储备机制,按照实际情况和事发地人民政府的需求,及时为事发地区提供药品、医疗器械等卫生医疗设备。必要时,由红十字会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
4.3人员与技术保障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开展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健全专家队伍,为事件核实、级别核定、事件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相关工作提供技术力量保障。
4.4物资与经费保障
4.4.1物资保障
区、街道(发展中心)应当保障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对食品安全事件的物资供应。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
4.4.2经费保障
区、街道(发展中心)应保障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所需经费,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4.5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可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4.6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参与现场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4.7培训保障
本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编制本系统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工作手册或指南,细化职责任务,明确工作流程,落实到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并强化培训,保障各项应急工作有序、高效运行。
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专业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作业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组织专家、企业、媒体、公众等开展风险交流活动,让群众及时了解真相,消除恐慌。
5信息报告与评估
5.1信息报告
5.1.1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单位及引发食品安全事件的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仓储运输、市场流通、餐饮消费等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单位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的信息;
(3)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5)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6)其他地区和部门通报的信息。
5.1.2报告主体和时限
建立食品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系统,完善事件信息报告相关制度,明确报告主体、程序及内容,强化首报责任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件瞒报、缓报、谎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1)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机构、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社会团体、个人等一旦发现食品安全事件或者可能造成食品安全事件的隐患,应当立即向区市场监管部门和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相关主管部门应立即向同级市场监管部门通报。
市场监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按规定向区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可先电话报告或越级上报,判明情况后再跟进补报。区市场监管部门在接到食品安全事件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向市市场监管局书面报告详情。
(2)发生食品安全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按预定的应急方案进行先期处置,防止事态扩大。事件单位应当立即向区市场监管部门报告,收治病人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卫生健康部门报告。
(3)医疗机构发现其接诊的病人属于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的,应立即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同级市场监管部门(食药安办)和卫健部门报告。经确定为食品安全事件的,医疗机构每天还应向其所在地卫生健康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收治病人的有关诊疗信息。卫生健康部门每天将上述信息向同级市场监管部门通报。
(4)有关监管部门发现或接到食品安全事件报告或举报,经初步核实后,应当立即通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对后续收集信息,也应及时通报。
(5)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件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向区政府及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件,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6)上述条款的“立即”时限原则上是30分钟以内。信息报送时限另有要求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5.1.3报告内容
按照“快报事实、慎报原因”的原则,分为初次报告、进展报告和总结报告。
(1)初次报告:主要包括信息来源、事件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事件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可能涉事食品、企业信息等)、危害程度、先期处置、发展趋势研判、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2)进展报告:主要包括事件进展、发展趋势、后续应对措施、危害控制情况、调查详情、原因分析等信息,并对初次报告进行补充和修正。进展报告应每日定时报告。在处置过程中取得重大进展或可确定关键性信息的,应即时上报。
(3)总结报告:主要包括事件概况、调查处理过程、事件性质、影响因素、发病和死亡人数、检验检测分析评估情况、追溯或处置结果、责任认定、整改措施、监管措施完善建议等。总结报告应在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2周内报送。
5.1.4报告形式
食品安全事件信息报告一般采取书面形式报告,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网络形式报告,后续及时报送相关书面材料。报告时应确保信息核实无误,涉密信息的报告按保密有关规定处理。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食品安全事件信息报告原则上实行逐级上报,但对于经研判认为重大、敏感的信息,特殊情况下可同步越级报告。
5.2事件评估
食品安全事件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件级别和确定应采取措施进行的评估。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向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各级食药安办(市场监管局)统一组织协调,依法组织开展事件分析评估,初步核定事件级别。
评估内容应当包括:涉事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事件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事件发展蔓延趋势等。
6应急响应
6.1响应级别
根据食品安全事件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响应级别由低到高分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四个响应等级。
6.2分级响应
核定为一般食品安全事件的,由区人民政府批准启动Ⅳ级响应,成立区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市场监管局报告情况。
核定为较大、重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由区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提出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建议,报市食药安办和市相关部门、单位,在市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组织领导下,配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6.3响应措施
事件发生后,区政府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到达事件发生地开展先期处置工作。根据对事件初步分析评估,确定事件等级和事件处置的主体。同时,依据事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按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最大限度减轻事件危害:
(1)最先到达事件发生地的相关部门和事件发生单位按照相应的处置方案开展先期处置,立即组织人员救治、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件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器)具、设备等,保护好事发现场,并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相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
(2)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有关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件患者的救治。
(3)各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根据职责迅速开展现场调查、卫生学评价、危害因素调查与监测、现场抽检等工作,提交相关检测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事件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对事件有关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应当全力配合),并向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和卫健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的原因;市场监管部门组织专家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研判事件发展态势、预测事件后果,为判定事件级别、制定事件调查方案和现场处置措施提供参考。
(4)对于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单位与接诊病人医疗机构不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的,接诊病人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及时将人群流行病学调查、有关实验室检验等资料提交给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移交事件发生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经确定为食品安全事件的,接诊病人的医疗机构每天还应向事件发生单位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收治病人有关诊断治疗信息。
(5)市场监管部门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件信息报告后,应立即会同公安、农业农村等部门开展调查处理,对事件现场进行控制,依法封存事件相关食品及原料、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器具,采集相关食品及原料、工具、器具、设备等进行检验。所采集的食品样品应送给事件发生地食品相关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医院病例的标本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食品及原料、工具、器具、设备等应当予以解封;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及时开展立案调查工作。
(6)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食品及原料,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对相关工具、器具、设备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指导事发单位进行洗消处理。
(7)在开展事件流行病学调查、危害因素调查和实施现场控制措施时,市场监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相关部门应当做到同步进行、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及时沟通,提高事件调查处置的工作效率。
(8)对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或者干涉食品抽样检验工作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置;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依法处理。
(9)及时组织研判事件发展态势,并向事件可能蔓延到的地方人民政府或监管部门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
6.4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事件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防控工作实际,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6.4.1响应级别调整
(1)级别提高
当事件影响和危害进一步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高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2)级别降低
事件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件危害程度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6.4.2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件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可以终止响应:
(1)病患。食品安全事件病患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2)隐患。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件隐患消除。
6.4.3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指挥部应当组织食品安全方面专家对事件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应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由指挥部报人民政府批准。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事件相关地人民政府应当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由指挥部报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6.5信息发布
一般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在市食药安办指导下,由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发布。
较大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在省食药安办指导下,由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发布。
重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信息,由省级或省级以上相关部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发布。
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或者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信息的内容应当围绕舆论关注的焦点、热点和关键问题,实事求是、言之有据、有的放矢。发挥主流媒体作用,认真回应社会关切,组织专家解疑释惑,正确深度有效引导,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启动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响应后,参与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相关信息。编造、传播食品安全事件虚假信息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后期处置
7.1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作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故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等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消除事件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规范行业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害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7.2责任调查
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区食药安办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责任调查。
调查食品安全事件责任,主要查明是否为食品安全事故或食品安全责任事故,还应当查明有关监管(主管)部门、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失职、渎职责任。
7.3责任追究
在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后未及时进行处置、报告的,或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件重要信息影响事件处置或在应急处置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对事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4总结评估
食品安全事件善后处置结束后,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件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件原因,评估影响因素,评价处置效果,提出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区人民政府和市食药安办报送总结评估报告。
8附则
8.1预案备案要求
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制定本部门和本单位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各部门、单位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级应当与本预案一致。
8.2预案评估与修订
原则上每3年开展一次预案评估,及时分析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结合实际,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6)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8.3预案应急演练
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演练。鼓励区、街道(发展中心)组织开展跨区域、跨部门实战应急演练,加强应急处置工作互联互通、协调联动,不断提高跨区域、跨部门协同处置能力。
8.4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食药安办(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8.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