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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370703004290906M/2026-09797 分 类: 规范性文件公开
发布机构:区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6 年 07 月 24 日
标 题:【规范性文件】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寒亭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 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2026 年 07 月 24 日
文号:寒政办字〔2026〕6号 效力状态:有效
统一登记号:HTDR-2026-0020001
  • 索 引 号:11370703004290906M/2026-09797
  • 分  类:规范性文件公开
  • 发布机构:区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6 年 07 月 24 日
  • 标  题:【规范性文件】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寒亭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 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6 年 07 月 24 日
  • 文  号:寒政办字〔2026〕6号
  • 内容概述:【规范性文件】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寒亭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 管理办法》的通知
  • 效力状态:有效
  • 统一登记号:HTDR-2026-0020001
【规范性文件】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寒亭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 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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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杨家埠文旅事业发展中心,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寒亭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区第十九届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724       

(此件公开发布)

 

寒亭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根据国家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潍坊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城区内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城区内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并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的污水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依法进行处罚。

城区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提供城镇排水设施的覆盖范围,并对单位和个人的污水、废水是否排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进行认定。

第四条 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当全额纳入区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收取的污水处理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第五条 污水处理费按照下列标准征收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0.95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1.40元。

第六条 污水处理费根据缴纳义务人实际用水量按月计征。缴纳义务人要如实向征收或者代征单位提供实际用水量。使用公共管网供水的,其用水量按照缴纳义务人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使用自备水源供水的,按缴纳义务人实际用水量计算。

第七条 污水处理费由区综合执法局负责征收。对使用公共管网供水的缴纳义务人由区综合执法局委托公共供水企业随同水费一并代征对使用自备水源供水的缴纳义务人由区综合执法局直接征收或者委托代征。区水利按季度提供自备水源水量信息,协同做好自备井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工作。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规减免污水处理费。

综合执法局应当将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依据、征收主体、征收标准、征收程序、法律责任等信息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第八条 污水处理费征收或者代征单位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并通过票款分离系统由代收银行将代收的污水处理费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

征收或者代征单位在征收或代征污水处理费时应在开具的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代征的污水处理费应当单独核算不得与水费和代征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混合核算。

第九条 区财政应当向代征单位支付代征手续费。代征手续费标准按实际缴入财政专户的污水处理费的2%计算。

第十条 污水处理费的使用实行预决算制度。每一年度年终,区综合执法局应当编制当年度污水处理费使用决算,报区财政审核同时,根据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污管网、排污泵站等相关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情况,编制下一年度的污水处理费使用预算,报区财政审核,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缴纳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区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依法进行处罚。

对拒缴、少缴污水处理费的缴纳义务人,征收或者代征单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企业缴纳的污水处理费可以计入生产成本或者管理费用。

第十三条 污水处理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坐支、截留、挤占或者挪作用。

污水处理费应当专款用于以下事项

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污管网、排污泵站等相关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支付代征手续费。

第十四条 区生态环境分局区综合执法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污水排放的管理。

污水处理企业应当对接纳的污水进行水质监测和分析,发现违规排放超标污水的,污水处理企业可以拒绝接纳,并及时向环保部门报告。环保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第十五条 污水处理企业要按照规定做到达标排放。污水处理企业无正当理由擅自停止运行或者未做到达标排放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整改、依法处罚,并相应停止拨付或者扣减污水处理费用造成污染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区综合执法、财政、发改、水利、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恪尽职守,密切配合,加大力度,确保污水处理费收足、用好、管好。

综合执法局要督促自来水供水企业足额收取并按时上缴污水处理费区财政负责按月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确保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 区财政、审计、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十八条 综合执法、财政、发改、水利、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污水处理费代征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坐支、截留、挤占、挪用污水处理费的

未按照规定如实提供采水量的

违规减免污水处理费的

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情形的。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8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1231日。本办法施行前寒亭区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7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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