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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370703004290906M/2026-09546 分 类: 规范性文件公开
发布机构:区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6 年 03 月 16 日
标 题:【规范性文件】潍坊市寒亭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的通知 发文日期:2026 年 03 月 16 日
文号:寒烟法〔2026〕1号 效力状态:有效
统一登记号:HTDR-2026-0350001
  • 索 引 号:11370703004290906M/2026-09546
  • 分  类:规范性文件公开
  • 发布机构:区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6 年 03 月 16 日
  • 标  题:【规范性文件】潍坊市寒亭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6 年 03 月 16 日
  • 文  号:寒烟法〔2026〕1号
  • 内容概述:【规范性文件】潍坊市寒亭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的通知
  • 效力状态:有效
  • 统一登记号:HTDR-2026-0350001
【规范性文件】潍坊市寒亭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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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基层服务站、机关各部门:

现将《潍坊市寒亭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严格遵照执行。

 

 

潍坊市寒亭区烟草专卖局

2026年3月16日

主动公开)

潍坊市寒亭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

零售点布局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进一步优化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信部37号令)《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零售点经营场所地址应当具体明确,具有唯一性,与营业执照登记地址相符。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潍坊市寒亭区烟草专卖局(以下简称寒亭区局)管辖区域内烟草制品(不含电子烟、雪茄烟)零售点布局管理。

第四条 零售点布局管理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未成年人保护、控烟履约、信赖保护等原则。

第五条 同一经营场所已经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再审批发放其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同一经营场所已办理雪茄烟或电子烟零售许可证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再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连锁经营企业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由各个分店分别提出申请。

第六条 零售点布局管理以街道、乡镇为界限划分基本市场单元,作为零售点布局管理和轮候排序的基本单元。综合考虑市场单元内经济发展水平、人口数量、消费能力、历史零售点数量、烟草制品经营数据等相关因素,合理设定零售点规划数量。

对具备独特市场生态、特定消费人群或者特殊区位特征的区域,可以结合实际划定特殊市场单元,实行单独管理,不纳入所在街道市场单元容量合并计算。

第七条 寒亭区局在市场单元规划数量内审批零售点。市场单元内零售点数量已经达到或者超过规划上限的,对申请人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采用轮候排序、集中时点摇号、集中时点放号等方式进行管理。

寒亭区局在现有条件下,原则上采取轮候排序方式进行管理。根据行业上级统一部署或者实际管理需要,可结合本区实际情况,适时采取集中时点摇号或者集中时点放号方式进行管理。具体办理规则详见附件2。

第八条 寒亭区局对市场单元零售点布局实行总量控制。市场单元内零售点规划数量由寒亭区局根据地理位置、经济发展、人口数量、消费需求等因素测算、合理确定。

第九条 按照潍坊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市场单元运行情况评估和动态调整的要求,结合辖区人口变化、商业发展、消费需求、零售点经营情况等因素,根据评估结果和辖区实际情况,对市场单元划分和零售点规划数量依法进行优化调整,并提前向社会公示。

第十条 残疾人、军烈属、退役军人等国家明文给予政策扶持的纾困、优抚对象,首次申请且本人实际经营的,受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限制,不受“基本市场单元容量已饱和,且轮候排序数量超过该基本市场单元容量10%的,对新办申请按照规定流程受理并进行审查,依法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不再新增轮候排序登记”的限制。优抚对象范围及条件详见附件3。

第十一条 人口数量、城市规划、乡村建设等出现较大变化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市场单元零售点数量予以保护性冻结或应急性增设。

(一)保护性冻结。市场单元在动态评测周期内因拆迁、改建等城市规划因素或受政策法规、社会发展影响发生动态变化,出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零售户利益的目的,将该市场单元予以零售许可保护性冻结。

(二)应急性增设。因新建居民区、工业区等城市规划建设导致市场单元变化较大或产生新的市场单元,可依据实际情况临时增设1-2个零售点,待动态调整时再统一规划。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限制,但仍应符合本规定关于中小学、幼儿园周边限制区域的规定:

(一)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限制区域,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变更到本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变更到本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第十三条 原持证人为个体工商户且为个人经营性质。原持证人死亡或者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其配偶、父母、子女或者法定监护人在原持证人死亡或者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在原经营地址继续经营并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审查符合申请主体条件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以不受该经营地址所在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限制,但仍应符合本规定关于中小学、幼儿园周边限制区域的规定。

适用前款规定的,原持证人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且注销前两年内无涉烟违法违规经营记录。享受优抚政策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四条 申请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以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的;

(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八)其他依法不得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情形。

第十五条 经营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三)中小学、幼儿园内及其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100米以内的;

(四)位于党政机关、医疗机构内部的;

(五)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的区域;

(六)办公楼、写字楼等除首层沿街以外的场所;

(七)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儿童之家、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社区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植物园、公园等未成年人活动聚集场所及其附属设施内部;

(八)母婴用品、文具玩具、青少年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游乐场所等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草制品的场所内部;

(九)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挥发类物质,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或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经营场所;

(十)申请时不具备商品售卖条件的;

(十一)政府或相关部门明文规定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场所;

(十二)其他依法不得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场所。

第十六条 经营模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其他自动售货方式销售烟草制品的;

(二)以无人售货等形式销售烟草制品的;

(三)以游戏、博彩等方式经营烟草制品的;

(四)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五)其他依法不得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情形。

第十 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边限制规定外,本规定不溯及已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

第十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用于商品销售、存储的不可移动且合法使用的场所,不包括住宅、公寓或其附属的地下室、储藏室、车库等,也不包含流动摊点(车、棚)、违章建筑、临时建筑物(建筑工地除外)等。但申请人用于存放烟草制品的储藏室、仓库等空间视为经营场所,应当在实地核查时予以明确。

(二)“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居住场所在物理空间上隔离且有明确的区域界线。

(三)“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四)“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注册的对学龄前幼儿实施教育的机构。

(五)“具备商品售卖条件”,是指已经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设置商品展示零售的柜台或货架,明确存储位置或场所,具备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条件。

(六)“中小学、幼儿园周边限制区域”,是指中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100米的区域。

中小学、幼儿园周边限制区域的测量,按照依法可通行的最短距离认定。

第十 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中小学、幼儿园间距标准每年通过寒亭区人民政府网站予以公布,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公布时间和频次。

申请人轮候排序情况实时通过寒亭区局各基层服务站服务大厅公示栏等方式予以公示。

第二十条 本规定中“以上”“以内”包括本数,“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 本规定在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 本规定由潍坊市寒亭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规定自2026年4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1年4月19日。2023年12月8日实施的《寒亭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同时废止。本规定实施期间,可根据辖区经济发展状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进行小范围调整的,以补充规定的形式经法定程序后予以发布实施。

 

附件1:《潍坊市寒亭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市场单元规划明细表》

附件2:《潍坊市寒亭区烟草专卖局行政许可服务配套措施运行细则》

附件3:《潍坊市寒亭区烟草专卖局优抚对象认定条件》


附件1

潍坊市寒亭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

零售点布局市场单元规划明细表




附件2

潍坊市寒亭区烟草专卖局行政许可服务

配套措施运行细则

 

为进一步优化行政许可流程,指导开展轮候排序、集中时点摇号、集中时点放号等管理措施,提升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的公平性、便民性和规范性,提高群众满意度和服务水平,根据行业上级有关要求,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集中时点摇号模式

集中时点摇号模式以“摇中号码顺序”为受理次序,按照申请人摇中号码从小到大顺序依次受理。原则上每季度组织一次摇号。

1.前期准备与公示。寒亭区局每季度统计确定拟开放摇号的市场单元及其可办理许可证数量,制定摇号方案,报经潍坊市烟草专卖局审核后,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大厅等渠道提前 20 个工作日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参与摇号的市场单元名单及可办证容量、申请条件与渠道、摇号申请起止时间、摇号规则、资格审核标准、监督方式等。

2.申请人资格审核与公示。在摇号申请截止后,寒亭区局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所有申请人的资格预审。通过预审的申请人名单,在摇号日期 10 个工作日之前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后,向具备摇号资格的申请人发放电子或纸质《摇号资格确认通知》。

3.摇号组织实施。摇号活动公开进行。根据现有条件灵活采用技术手段实现随机摇号。无法采用技术手段时,可采用物理方式,使用规范的摇号设备,备足号码球(或等效物)。邀请公证机构进行全程现场监督公证,可邀请纪检监察部门代表、申请人和零售户代表、媒体代表等现场监督。摇号过程采用两轮制:第一轮随机抽取申请人的顺序号,第二轮按顺序号依次随机抽取最终的摇中资格号(即受理顺序号)。设定正式名额的20% 作为备选名额,按顺序抽取,用于摇中者放弃或后续审核不合格时的依次递补。

4.结果运用与办理。摇号结束后,公证机构当场宣读摇中名单及摇号顺序并即时公示。寒亭区局按照摇中顺序,依次通知申请人提交正式申请材料,进入受理、核查、审批程序。未摇中者,本次摇号结束后摇号资格终止。

二、集中时点放号模式

集中时点放号模式以“先到先得”为原则,集中时间段投放许可证号源,申请人通过线上抢号方式获取受理资格。

1.前期准备与公示。寒亭区局每季度确定拟投放号源的市场单元及其可办理许可证数量,制定放号方案,报经潍坊市烟草专卖局审核后,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大厅等渠道提前20 个工作日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参与放号的市场单元名单及可办证数量、申请条件与渠道、放号起止时间、放号规则、监督方式等。

2.放号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季度组织一次集中时点放号,申请人在微信小程序上进行抢号,抢号结束后按照抢号时间顺序依次进行受理,办理过程中如遇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受理顺序依次顺延。达到投放许可证数量后不再准予行政许可。本轮抢号结束后,所有抢号资格失效。

三、轮候排序模式

1.市场单元内因退出、注销等原因出现空余容量的,按照轮候顺序通知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并在市场单元规划数量内根据“退一进一”的原则办理。

2.寒亭区局按照轮候顺序通知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按照预留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申请人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放弃本次申请或者经核查不符合办证条件的,按照轮候顺序通知下一位轮候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轮候申请人与实际申请人应当一致,轮候顺序不得调换、转让。寒亭区局根据实际情况对轮候申请人进行动态核查,对明确表示放弃、已不具备经营条件、联系方式失效或者重复申请的,及时清理出轮候排序队列,并及时公示。

3. 寒亭区局根据基本市场单元持证数量、轮候排序数量与市场单元规划容量的关系,对市场单元实行分类管理。基本市场单元容量已饱和,且轮候排序数量超过该基本市场单元容量10%的,对新办申请按照规定流程受理并进行审查,依法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不再新增轮候排序登记。对该市场单元内已进入轮候排序队列的申请人,按照原有顺序实施动态管理和递补办理。

因行业上级统一部署或者实际管理需要,对行政许可配套服务措施作出调整的,寒亭区局将根据实际情况设置过渡期,依法稳妥做好前期已参与轮候排序申请人的衔接处理工作,切实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


附件3

潍坊市寒亭区烟草专卖局优抚对象认定条件

  

一、优抚对象范围及条件

1.因公牺牲军警(消防员)或烈士的父母、配偶及子女。

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不适用优抚政策)适用优抚政策的残疾类别和等级一般为:听力残疾一级至二级,言语残疾一级至二级,视力残疾一级至二级,肢体残疾一级至二级。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或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发布的政策文件中,明确规定在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予以优抚的对象。

优抚对象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主体类型为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

2.在全省范围内未持有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即 “一户一证”);

3.持有相关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文件原件及 复印件。残疾人需提供残疾人证等相关部门核发的证件;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需提供烈士证明书或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遗属关系证明文件等证明材料;

4.由优抚对象本人实际经营(即本人实际参与进货、定 价、资金管理等核心经营环节,并从中获得主要经营收益)。

二、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适用优抚政策的,除按照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申请规定提交基本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优抚对象身份证明材料。持有相关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残疾人需提供残疾人证等相关部门核发的证件;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需提供烈士证明书或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遗属关系证明文件等证明材料。

2.本人实际经营承诺材料。申请人应提交本人实际经营承诺书,承诺由本人实际参与经营管理,并对承诺内容真实性负责。

3.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根据审查需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补充提交的与优抚资格认定、主体资格认定、经营场所认定和实际经营认定相关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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