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703004290906M/2024-05743 | 分 类: | 寒政办字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4 年 07 月 29 日 |
标 题: |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山东潍坊经济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关于印发《潍坊市寒亭区(经济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24 年 07 月 29 日 |
文号: | 寒政办字〔2024〕12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各街道办事处,杨家埠文旅事业发展中心,区直有关部门、单位:
《潍坊市寒亭区(经济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已经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政府、潍坊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山东潍坊经济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2024年7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潍坊市寒亭区(经济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做好水旱灾害的防范与处置工作,保证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依法、科学、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6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鲁政发〔2021〕1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15号)《山东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鲁政办字〔2020〕90号)《潍坊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潍坊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寒亭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结合部门“三定”方案,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潍坊市寒亭区(经济区)内水旱灾害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1.4.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理念,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采取综合防范措施,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升公众知识普及和自救互救技能,切实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4.2科学防治,综合施策。深入贯彻“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救灾理念,坚持兴利除害结合,强化统筹协调,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调度,优化配置,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科学应对水旱灾害,依法开展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
1.4.3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发生水旱灾害时,事发地街道(发展中心)应及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发挥主体作用,承担主体责任,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控制水旱灾害发展,严防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1.4.4统一领导,协同行动。防汛抗旱工作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部门协同,社会动员,军地联防,群防群控。强化信息共享,整合应急资源,及时、高效开展预防和应急处置。
寒亭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设立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负责组织领导全区的防汛抗旱工作。区防指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办)由寒亭区水利局和寒亭区应急局、经济区应急管理中心共同组成,设在寒亭区应急局、经济区应急管理中心,寒亭区水利局承担区防指日常工作。指挥部下设潍河水系防汛指挥部、白浪河水系防汛指挥部、虞河水系防汛指挥部、寒亭城区防汛指挥部、经济区城区防汛指挥部五个区域防汛指挥部。分工负责有关防汛抗旱工作。
2.1.1区防指
区防指由寒亭区人民政府(经济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任总指挥长,寒亭区分管水利工作的副区长、分管城建工作的副区长、经济区分管城建工作的副主任任指挥长,寒亭区水利局、寒亭区应急局、寒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经济区应急管理中心、经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副指挥长。区委宣传部、区人武部、寒亭气象局、区发改局、区教体局、区工信局、区公安分局、区交警大队、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住建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交通局、区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区农业农村局、区文旅局、区卫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融媒体中心、区北海工业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区供电公司、区高铁北站管理服务中心、省调水中心寒亭管理站、峡山水库灌区寒亭管理所、区上实环境供水有限公司、经济区党群工作部、经济区经发局、经济区住建局、经济区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经济分局、经济区公安分局、经济区市场监管局、经济区教育人才发展服务中心、经济区消防救援大队、寒亭街道、开元街道、固堤街道、高里街道、朱里街道、杨家埠文旅事业发展中心、北城街道、张氏发展中心、双杨社区等为成员单位,其负责同志为区防指成员。
2.1.2区防指职责
负责组织领导全区防汛抗旱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防汛抗旱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国家防总、省防指、市防指和党委、政府决策部署,部署全区防汛抗旱工作,指导监督防汛抗旱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组织、协调、指导、指挥重大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1.3区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1)总体职责
区防指各成员单位要坚持统一领导、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决策和区防指防汛抗旱工作部署,协调指导行业内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先期妥善处置,防止事态扩大,组织指导本部门、本行业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区防指成员单位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全区防汛抗旱工作。
(2)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全区防汛抗旱工作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组织媒体在现场选择合适地点进行集中报道;及时采取授权发布、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采访、举办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发布信息。加强网络媒体管理和网络舆情监控与引导,组织网络媒体发布权威信息;承担信息安全应急协调工作。
区人武部:负责组织、协调民兵参加抗洪抢险救灾,根据汛情需要,担负抗洪抢险、营救群众、转移物资、转移受灾人员及执行重大抗洪措施的任务。
寒亭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分析和预测预报预警工作,从气象角度对影响汛情的天气形势和降水等做出监测、分析和预测预报;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及时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做出预警和滚动预报;及时向区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台风及其影响范围内降雨、风力风向的监测分析和预报预警等重要气象信息,适时向社会发布突发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
区发改局:负责积极争取防灾减灾救灾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负责防汛防台风设施建设、重点工程除险加固和应急工程规划及建设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负责应急抗旱工程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立项和制定抗旱应急水价;负责组织调配抗旱所需成品油等救灾物资;负责协调相关单位保障灾区电力设施的运行安全,保障抗旱、救灾的电力供应;负责保障灾区粮食供应;负责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组织调配救灾物资。
区教体局:负责组织、指导各级教育部门、各中小学校(含幼儿园)做好应对自然灾害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演练,提高师生的自我防护能力;督导各级教育部门和各中小学校(含幼儿园)做好防汛防台风工作;加强校舍安全排查和维护,努力消除各种安全隐患;协助提供受灾人员转移安置场所。
区工信局:负责组织、协调区内各通信运营商确保防汛抢险救灾通信畅通,及时发送重大预警信息。
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护防汛抗旱防台风期间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物资以及破坏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
区交警大队:协助做好河道清障及抢险救灾通行工作,确保抗洪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车辆畅通。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因降雨、台风等引发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区财政局:负责区级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抢险救灾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及时下拨资金。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全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次生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次生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次生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指导林场防灾、救灾、生产恢复工作,协助当地街道(发展中心)和有关部门办理行洪区内林木采伐许可证。指导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的灌溉工作。
区住建局:负责组织、指导建设行业防汛防台风工作,组织、指导在建房屋建筑工地的抗灾、救灾工作;指导灾区开展因灾毁损房屋的安全性鉴定、修复;根据需求,为全区防汛抗旱工作提供必要的抢险救灾装备等。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市防汛抗旱日常工作。负责城区排水防涝设施运行的安全监督管理和应急管理;负责市政建设工地抗灾、救灾工作;保证供气、供热、道桥、道路照明等市政公用设施的汛期安全运行,并做好应急抢修和应急保障工作;负责所管河道的清淤和日常管理维护工作;保障汛期排水畅通;负责督促园林部门及时做好城区枯、倒树木的清理、扶正工作。
区交通局:负责区乡公路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确保道路畅通;做好区乡公路(桥梁)在建工程安全度汛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责成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强行清除碍洪设施;优先运送抢险、防疫人员和物资、设备;为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及时组织提供所需车辆等运输工具。配合公安部门实施陆上交通管制。
区公路事业发展中心:负责国省道路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确保道路畅通;做好国省道路(桥梁)在建工程安全度汛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责成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强行清除碍洪设施;优先运送抢险、防疫人员和物资、设备。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工作,负责监测农业灾情;指导做好农业抗旱和农田排涝工作;协调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指导农业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及时收集、整理反映农业水旱灾情信息并报区防指。
区水利局:承担区防办日常工作;负责水利工程的行业管理,组织编制防御洪水方案和水资源应急预案,做好防汛抗洪调度工作。制定并监督实施全区防汛抗洪措施及工程的维修加固、应急处理计划;负责防洪排涝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监督实施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建设管理;及时掌握雨情、水情信息;加强取水计划管理;指导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农村供水;负责调引计划的制定、协调和水量分配工作,实施水资源统一配置;承担抗旱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按要求参与重大旱灾应急处置的技术支持。对接上级水文主管部门,提供相关水文信息。承担抗旱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按要求参与重大旱灾应急处置的技术支持。
区应急局:组织协调水灾、洪灾和台风及引发次生安全生产、地质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旱灾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下达指令调拨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负责灾情统计上报工作,依法统一发布灾情;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受灾群众生活救助;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督促各企业抓好防汛工作的落实,指导灾区企业做好恢复生产中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有关单位加强防洪工程周围地震的监测、预报,及时向区防指及河道、堤坝等防洪工程管理单位通报有关震情,提供防汛所需的地震监测资料,指导防震工作。
区文旅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区相关文化旅游企事业单位做好防汛工作;及时组织、协调、监督各旅行社、星级饭店、A级旅游景区(点)等文化旅游企事业单位加强汛期文化旅游安全宣传教育并做好安全防范等工作;协助提供受灾人员转移安置场所。
区卫健局:负责组织开展灾区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等工作。灾害发生后,及时向区防指提供灾区疫情与防治措施建议,组织调度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及时赶赴灾区,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灾害过程中全区市场秩序和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哄抬物价等违法违规行为。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指挥各级消防救援队伍参加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按照区政府联调联战机制规定,调度指挥全区应急救援力量开展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协助转移和救援群众。
区融媒体中心:负责组织指导所属新闻媒体对防汛抢险救灾工作进行宣传报道,按区防指要求及时向公众发布汛情、雨情、水情、工情、灾情等信息,跟踪报道防汛救灾活动,向社会宣传防汛抢险、防灾减灾自救知识。
区北海工业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做好职责范围内的防汛抗旱工作。
区供电公司:负责所辖电力设施的防汛安全,组织做好区防指、防洪工程和设施的电力保障,做好防汛抢险、排涝、救灾的电力供应,尤其是抢险现场的应急电力供应。
区高铁北站管理服务中心:做好职责范围内的防汛抗旱工作。负责所辖工程的度汛安全,协调潍坊北站优先保证运输抗洪抢险救援物资。
省调水工程运行维护中心寒亭管理站、峡山水库灌区寒亭管理所:负责辖区内防汛水利工程管理工作,协助区防指落实各项防汛抗洪救灾工作,服从区防指统一指挥。
上实环境供水有限公司:负责制定城市安全供水预案,落实应急供水措施,及时掌握城市公共供水用水信息,加强城市供水工程设施的安全运行管理,根据干旱情况和全区总体限水方案制订并执行城市公共供水限水措施,保障城市供水。
经济区成员单位职责参照寒亭区执行。
其他部门或单位应做好本部门、本行业防汛抗旱各项工作,同时要积极配合、认真落实区防指工作部署并及时提供有关信息。
2.1.4区防指办公室职责
指导协调全区防汛抗旱工作。指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落实防汛抗旱责任制。督促检查防汛抗旱措施的落实;编制修订全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按程序报批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应急物资储备、调用等工作;提出防汛抗旱经费的分配使用建议;建立健全会商研判机制,共享相关监测预报预警和重要调度信息,联合分析研判汛情、旱情和险情灾害,研究提出应对措施;及时掌握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提出全区防汛抗旱工作建议,协调做好防汛抗旱抢险救灾表彰奖励工作等。
各街道(发展中心)依法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由街道(发展中心)有关部门及负责人组成。在区防指和本级党(工)委、办事处(发展中心)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旱工作。
有防洪任务的部门、行业、企业根据需要,可成立防汛指挥机构,具体负责防汛抗灾工作。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工作需要设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建立健全防汛抗旱专家组。专家组主要职责是对防汛抗旱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建言献策,参加防汛抗旱工作会商,参与重大工程险情分析研究、方案制定和处置,协助开展防汛抗旱知识培训,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防汛抗旱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强化属地管理责任,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三定”规定设置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要按照分级管理、属地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并公布防汛责任人。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单位要落实本部门、单位责任人。同时要落实河道重要堤防、塘坝、城区、重要设施防汛责任人,落实农村、城乡结合部等薄弱环节的防汛责任,建立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体系。
区防指应健全完善防汛责任监督机制,加强防汛督察制度建设。加强责任制督察,建立考核评估制度,对因责任制不落实、领导不力、工作疏忽或处置失当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区防指根据防汛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上级防指提出防汛法规规章修改建议。及时评估、修订、完善防汛管理办法、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不断推进防汛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区政府有关规划推进各类防洪工程建设、水利工程建设、水毁工程修复、病险水利工程设施除险加固等工程建设以及水利薄弱环节和涝灾严重城市排水防涝能力建设。指导和监督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做好各类工程设施的日常管理,确保工程安全度汛。
区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要及时修订完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抗洪抢险应急预案、重点河道防御洪水方案、河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城市防汛应急预案、洪水预报方案等各类预案、方案和部门、行业防汛抗旱预案并按有关规定组织审批,凡经依法审批的各类预案、方案,各街道(发展中心)和区防指成员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村(社区)要紧密结合当地防汛抗旱特点,制定完善简便实用的方案。重点完善责任人落实、风险隐患排查、预警接收与发布、联防联控、转移避险、现场管控和应急处置等方面内容。
承担防汛任务的企(事)业,要在开展洪涝灾害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修)定本单位防汛预案并负责实施。
各级防指及有关单位要按照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设有关要求和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需要,做好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工作。各街道(发展中心)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期间社会物资、运输工具、设施装备等的征用和补偿机制。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应急救援力量联调联战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20〕15号)要求,结合本级实际,做好应急救援联调联战工作,加强抢险救灾应急专业力量建设并建立完善专业应急抢险队伍参与防汛联动协调机制,加强基层防汛抗旱服务组织建设,提高抢险救灾能力。
工程管理单位应根据职责组建防御队伍,承担日常巡堤查险、险情先期处置等任务。
街道办事处(发展中心)、村(居)委会应当组织群众参加抗洪救灾。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员转移工作。组织落实应急避难场所并及时向社会公告,特别针对老年人要提供突发事件风险提醒、紧急避难场所提示、“一键呼叫”应急救援等服务,提前部署做好转移安置各项准备工作。人员转移补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街道办事处(发展中心)具体负责实施本区域内的人员转移工作。应急、教育、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市政、交通、水利、卫健、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人员转移相关工作。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负责做好本单位人员转移工作。人员转移工作应当明确相应责任人,落实相应责任制。
街道办事处(发展中心)、村(居)委会和相关单位应当编制人员转移方案,统计管辖范围内需转移人员数量和实际转移人员数量,针对可能受洪涝灾害、台风影响区域的转移人员设立台账,登记造册,建立档案,组织开展人员转移演练。
区政府要完善政府救助、保险保障、社会救济、自救互救“四位一体”的自然灾害救助机制,突出做好老年人救灾物资分配发放等保障工作,提升灾害救助质量和水平,帮助受灾群众快速恢复生产生活,避免因灾返贫、因灾致贫,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按照区政府有关要求建立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制度,充分发挥保险机制在减灾救灾工作中的作用。
防汛抗旱检查实行单位自查、行业检查、综合检查等方式,以责任制、体制机制、工程设施、预案编制与演练、物资保障、队伍建设、值班值守、人员转移避险等方面为重点,排查梳理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落实整改措施、责任、时限,确保防汛抗旱工作顺利开展。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市政、交通、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等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要加强专家力量建设,切实做好防汛抗旱技术支撑工作,及时提出工作建议,按照区防指部署参与检查指导、抢险救援、抗旱救灾、调查评估和人员培训等工作。
各级防指应不断完善应急指挥调度系统等系统(平台)建设,做好防汛抗旱信息资源共享,推进大数据、云计算、地理信息等新技术新方法运用,提高灾害信息获取、预测预报、风险评估、应急保障等能力。统筹协调专业技术力量,支撑服务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单位,在汛前开展防汛抗旱社会宣传,提高群众避险自救能力和防灾减灾意识。区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区行政首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防汛抗旱培训,提高领导干部防汛抗旱应急处置能力。同时加强对街道(发展中心)、村(社区)防汛抗旱责任人的培训。
各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职责分工及时提供天气、雨情、水情、旱情、工情、灾情等有关信息,作为预警发布的依据。
寒亭气象局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和实时气象信息;寒亭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经济分局负责提供由强降雨等自然因素诱发的地质灾害的预报预警信息;寒亭区水利局负责提供雨情,主要河流、塘坝水情和洪水预报信息,提供旱情信息;其他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负责提供相关信息;各街道(发展中心)负责提供辖区内中小河流、塘坝的水情、洪水预报,各类防洪工程的安全运行状态、险情,洪涝灾情及灾害预报预警等信息。区防办负责及时收集、汇总预警基础信息,分析防汛形势,向区防指提出防汛预警发布和启动应急响应建议。
4.1.1洪涝灾情信息
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及时收集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及时报送区政府和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并跟踪核实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4.1.2旱情信息
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等。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要根据部门工作职责,掌握雨水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按规定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快速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4.2.1暴雨预警
寒亭气象局加快精细化暴雨预报技术和短临预警技术攻关,提高预报精度,及时向社会发布降雨和短临预报预警。暴雨预报预警区内各级各部门及时做好防范应对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结合行业特点,提出本行业风险管控要求并督促落实。暴雨预报预警区及时采取停工、停学、停业、停运等措施,果断组织转移危险区群众,全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4.2.2洪水预警
发生强降雨,主要行洪河道、塘坝出现涨水时,寒亭区水利局要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区防指和有关部门报告水位、流量实测情况和洪水变化趋势,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当河道达到警戒水位或警戒流量并预报继续上涨时,有关部门按职责发布洪水预警,并报区防指。寒亭区应急局、经济区应急管理中心按照区防指部署,组织指导有关方面提前落实抢险队伍、预置抢险物资设备、视情开展巡查值守、做好应急抢险和人员转移准备。
4.2.3台风灾害预警
寒亭气象局要密切监视台风动向,做好未来趋势预报,及时将台风(含热带风暴、热带低压)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和速度等信息报告区政府和区防汛抗旱指挥部。预报将受台风影响地区要做好防台风工作。有关街道(发展中心)和部门(单位)要加强对建设工地、危房、仓库、交通道路、电信电缆、电力电线、户外广告牌等公用设施的检查、加固。
4.2.4干旱预警
寒亭区水利局要及时掌握旱情,适时发布干旱预警。因旱供水水源短缺出现供水危机时,供水部门(单位)要及时向区政府和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通知用水单位、个人做好节水,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
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I级)四个预警级别,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全区行政区域或部分行政区域。
预警级别、起始时间、预计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构等。
4.6.1防汛预警
(1)防汛Ⅳ级预警(蓝色):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Ⅳ级预警(蓝色)。
①寒亭气象局发布暴雨蓝色预警信号(未来12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且预报降雨区域在过去10天内累计平均降雨量100毫米以上;
②预计潍河辉村控制断面发生1500-2500(不含2500)立方米/秒洪水;
③预计某条主要河道、数条主要河道重要支流发生超警戒水位(流量)洪水;
④市防指启动、变更Ⅳ级预警(蓝色),我区根据实际启动、变更Ⅳ级预警(蓝色);
⑤其他需要发布防汛蓝色预警的情况。
防汛Ⅳ级预警(蓝色)应采取的行动:
①区防指指挥长主持召开会议,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参加,安排部署各项防汛准备工作。区防指做好启动防汛Ⅳ级应急响应的有关准备,一旦发生相应的险情,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区防指有关部门加强联合值班值守,及时会商,做好启动应急响应准备。
②区防指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相关准备,加强分析研判,指导本行业做好值班值守、巡查检查,做到险情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及时报送工作动态信息。有行业防汛任务的区防指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安排部署本行业防汛有关工作,有关情况及时报送区防指。
③有预警基础信息提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每隔6小时将有关信息报送区防指,重要信息随时报送区防指。
④新闻媒体部门及时播报防汛预警信息。
⑤预警范围内各级防指部署防汛应急准备工作,各有关部门做好工程调度、救援力量预置、转移避险、巡堤查险、物资调拨和险情处置等准备工作。
(2)防汛Ⅲ级预警(黄色):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Ⅲ级预警(黄色)。
①寒亭气象局发布暴雨黄色预警信号(未来6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且预报降雨区域在过去7天内累计平均降雨量100毫米以上;
②预计潍河辉村控制断面发生2500—3500(不含3500)立方米/秒洪水;
③预计数条主要河道、数条主要河道重要支流发生超警戒水位(流量)洪水;
④市防指启动、变更Ⅲ级预警(黄色),我区根据实际启动、变更Ⅲ级预警(黄色);
⑤其他需要发布防汛黄色预警的情况。
防汛Ⅲ级预警(黄色)应采取的行动:
①区防指指挥长主持召开会议,区防指有关成员参加,安排部署各项工作,并做好启动防汛Ⅲ级应急响应的有关准备,一旦发生相应的险情,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做好区级防汛队伍、物资调度运用准备。
②区防指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相关准备。有行业防汛任务的区防指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部署本行业防汛工作,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有关情况每隔4小时报送区防指,重要情况随时报送区防指。
③有预警基础信息提供任务的有关部门、单位每隔4小时将有关信息报送区防指,重要信息随时报送区防指。
④新闻媒体及时播报防汛预警信息。
⑤预警范围涉及的相关街道(发展中心)防指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部署防汛工作,通过新闻媒体实时发布预警信息,有关防汛责任人和相关人员赴一线组织指挥,防汛物资仓库做好物资出库和运输准备。预警范围内可能出现重大险情的工程,抢险队伍上岗到位,转移受威胁区内群众。工程险情、灾情等有关信息每隔4小时上报区防指,重要情况随时上报区防指。受暴雨洪水威胁的街道(发展中心)防汛指挥机构按有关规定,落实好本级防汛物资、资金、队伍准备,做好险情抢护准备工作。
⑥寒亭区水利局督导、指导预警范围涉及的有关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加强值班值守,对各类防洪工程实行24小时不间断监控巡查,按要求做好洪水调度和工程运行管理。
(3)防汛Ⅱ级预警(橙色):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Ⅱ级预警(橙色)。
①寒亭气象局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信号(预计本区有街道6小时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且其中有1小时降水量超过30毫米;或者已达100 毫米以上且其中有1小时降水量超过30毫米,降雨可能持续),且预报降雨区域在过去3天内累计平均降雨量100毫米以上;
②预计潍河辉村控制断面发生3500—4500(不含4500)立方米/秒洪水;
③预计数条主要河道、数条主要河道重要支流发生超警戒水位(流量)洪水,且预计有可能继续上涨接近保证水位(流量);
④市防指启动、变更Ⅱ级预警(橙色),我区根据实际启动、变更Ⅱ级预警(橙色);
⑤其他需要发布防汛橙色预警的情况。
防汛Ⅱ级预警(橙色)应采取的行动:
①区防指指挥长主持召开会议,区防指有关成员参加,安排部署各项工作,做好启动防汛Ⅱ级应急响应的有关准备,一旦发生相应的险情,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充分做好区级防汛队伍、物资的调度准备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做好抢险救灾准备。
②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相关准备。有行业防汛任务的区防指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部署本行业防汛工作,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救灾,有关情况每隔2小时报送区防指,重要情况随时报送区防指。
③有预警基础信息提供任务的有关部门、单位应每隔2小时将有关信息报送区防指,重要信息随时报送区防指。
④新闻媒体及时播报防汛预警信息,并不定期播报汛情通报。
⑤相关街道(发展中心)防指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部署防汛抢险工作,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有关责任人上岗到位,防汛物资仓库做好出库和运输准备,预警范围内可能出现重大险情的工程,抢险队伍上岗到位,转移受威胁区内群众。加强工程安全监测和防守巡查,及时控制险情。相关滞洪区及时组织群众避险转移。工程险情、灾情等有关信息每隔2小时上报区防指,重要情况随时上报区防指。
⑥寒亭区水利局督导、指导相关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加强工程实时调度,对工程实行24小时不间断监控巡查,严密监控运行状态,发现险情及时报告、及时处置。
(4)防汛I级预警(红色):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I级预警(红色)。
①寒亭气象局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预计本区有街道3小时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且其中有1小时降雨量超过50毫米;或者已达100 毫米以上且其中有1小时降雨量超过50毫米,降雨可能持续),且预报降雨区域在过去3天内累计平均降雨量100 毫米以上;
②预计潍河辉村控制断面发生下泄流量超过4500立方米/秒的洪水;
③预估主要河道及重要支流发生超标准洪水;
④市防指启动、变更I级预警(红色),我区根据实际启动、变更I级预警(红色);
⑤其他需要发布防汛红色预警的情况。
防汛I级预警(红色)应采取的行动:
①区防指总指挥长主持召开会商会议,区防指成员参加,安排部署各项工作,做好启动防汛I级应急响应的有关准备,一旦发生相应的险情,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区防指派出督导组赴一线督导抗洪抢险,现场督促检查重要防洪工程调度、人员转移等落实情况。充分做好区级防汛队伍、物资的调度准备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等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区防指视情况召开新闻发布会,动员全社会力量开展抗洪救灾。
②区防指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启动I级应急响应的相关准备。有行业防汛任务的区防指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部署本行业防汛工作,全面做好各项应对措施准备,派出工作组赶赴一线指导防汛,有关情况每隔1小时报送区防指,重要情况随时报送区防指。
③有预警基础信息提供任务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每隔1小时将有关信息报送区防指,重要信息随时报送区防指。
④各新闻媒体及时播报预警信息和汛情通报。
⑤相关街道(发展中心)防指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部署抗洪抢险工作,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有关责任人上岗到位,加大查险、排险力度,做好参加抗洪抢险部队的后勤保障工作。预警范围内可能出现重大险情的工程,抢险队伍上岗到位,转移受威胁区内群众。工程险情、灾情等有关信息每隔1小时上报区防指,重要情况随时上报区防指。
⑥寒亭区水利局督导、指导相关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采取措施,按要求做好洪水调度,对工程实行24小时不间断监控巡查,严密监控运行状态,发现险情及时报告、及时处置。
4.6.2抗旱预警
区防指根据雨情、水情、墒情、气象等条件,及时组织会商分析,综合研判旱情发展趋势,针对即将发生的农作物受旱、人畜饮水困难、城镇供水水源短缺等情况,适时发布抗旱预警。抗旱预警发布后,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旱区街道(发展中心)按照规定和职责分工组织做好抗旱准备工作。各有关单位、街道(发展中心)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加强旱情监测分析,优化抗旱水源调配,科学编制供水计划,强化节水宣传。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提前落实旱情应对措施。旱情威胁解除后,区防指及时解除抗旱预警。
有预警职能的部门、单位依法依规发布和解除与防汛抗旱工作有关的预警并及时将有关预警基础信息报送区防办。区防办及时收集、汇总监测预警基础信息,分析全区防汛抗旱形势,向区防指提出区级防汛抗旱预警发布建议。区防指总指挥长或指挥长及时组织会商确定预警级别,按下列程序签发:
Ⅳ级预警(蓝色):区防指指挥长签发。
Ш级预警(黄色):区防指指挥长签发。
Ⅱ级预警(橙色):区防指指挥长签发。
I级预警(红色):区防指总指挥长签发。
根据防汛抗旱形势变化,区防办提出防汛抗旱预警级别变更建议,按规定程序签发调整。
1.主动解除:当实际情况低于原预警启动条件时,区防办及时提出区级防汛抗旱预警解除建议,由区防指指挥长签发解除。
2.自行解除:当启动与预警级别相对应或更高级别的应急响应时,预警自行解除。
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50号)等有关规定,做好突发险情、灾情信息报告工作。突发险情、灾情报告分为首次报告和续报。险情或灾情发生后,有关责任部门(单位)在第一时间掌握有关情况并首报。突发险情、灾情发展过程中,根据险情、灾情发展及抢险救灾的变化情况,及时对报告事件续报,续报应延续至险情排除、灾情稳定或结束。
5.1.1响应等级:按洪涝、干旱、台风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分为四级,由低到高分别为一般(Ⅳ级)、较重(Ш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I级)。
5.1.2响应启动
区防指根据气象、水利、应急等部门的预测预警信息,统筹考虑灾害影响程度、范围和防御能力等,综合会商研判并启动响应。
Ⅳ级响应启动:区防指指挥长签发。
Ⅲ级响应启动:区防指指挥长签发。
Ⅱ级响应启动:区防指指挥长签发。
I级响应启动:区防指总指挥长签发。
5.1.3响应调整
当响应条件发生变化时,区防指及时调整响应等级。
5.1.4进入汛期,区防指应实行24小时联合值班制度,全程监测雨情、水情、工情、灾情。
5.1.5洪涝灾害发生后,白浪河、潍河、虞河的抗洪抢险、排涝和抗灾救灾等防汛工作,在市防指的领导下,由区政府和区防指负责协调区直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工程所在地做好抗洪抢险救灾工作;其他河流的抗洪抢险、排涝、抗灾救灾等防汛工作,由区政府和区防指协调区直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工程所在地街道(发展中心)做好抗洪抢险和救灾工作;其它防洪工程由区防指负责组织实施。
5.1.6洪涝灾害发生后或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由区防指向区政府和市防指报告情况。任何个人发现堤防、塘坝发生险情,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5.1.7对跨街道(发展中心)发生的洪涝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邻近街道(发展中心)的,灾害发生地街道(发展中心)在报告区政府和区防指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街道(发展中心)防指通报情况。
5.1.8因洪涝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区防指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区政府和市防指报告。
5.2.1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1)寒亭气象局发布暴雨橙色预警,预报未来24小时内可能发生较大范围强降雨,经综合研判,预计对全区部分区域产生较大影响或有较大程度致灾性。
(2)某条主要河道发生超警戒水位(或流量)洪水,或某条主要河道发生低于警戒水位(或流量)洪水但发生较大险情,或数条主要河道重要支流发生较大险情。
(3)某街道(发展中心)发生一般洪涝灾害。
(4)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热带风暴(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8~9级)登陆或影响我区;市防指启动、变更防台风Ⅳ级应急响应;寒亭气象局启动、变更台风Ⅳ级应急响应。
(5)几个街道(发展中心)发生轻度干旱;或者发生城市轻度干旱。
(6)在胶东调水因故停水情况下,客水(长江水、黄河水)受水区城镇用水和农村饮水可供水量满足供水天数少于30天。
5.2.2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5.2.2.1防汛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指指挥长签署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命令并主持会商,区防指有关成员参加,做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工作指导。6小时内向抢险现场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根据需要派出区级机动抢险队。同时将情况上报区政府、市防指。有信息报送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每隔6小时将有关信息报送区防指,重要信息随时报送区防指。区防指适时通过电视等媒体向全社会发布汛情通报。
(2)寒亭区应急局、经济区应急管理中心指导街道(发展中心)组织应急救援;协助党委、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统一调度应急物资和应急救援装备,保障救灾工作;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协调调拨救灾物资,管理、分配各类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3)寒亭区水利局对出险堤防、涵闸等提出抢护的技术意见。加强雨情、水情监测和洪水预报,密切监视主要河道水情。
(4)寒亭气象局对天气变化及发展趋势提出具体的分析和预报意见。
(5)区防指其它各成员单位及有关单位要与区防指密切联系,加强值班,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做出工作部署并开展工作。
(6)事发地街道(发展中心)防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使权力。责任人立即上岗到位,抢险队伍按各自分工立即投入抢险救灾。组织受威胁区域群众疏散转移。按照权限调度防洪工程。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汛情、工情的发展变化,每隔6小时将有关信息报送区防指,重要信息随时报送区防指。事发地街道(发展中心)主要领导亲临一线、靠前指挥。
5.2.2.2防台风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指指挥长签署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命令,并主持防台风会商会议,研究分析台风可能影响情况以及防御重点和对策,部署有关工作。
(2)区防办向区委、区政府和区防指有关领导汇报,根据领导要求进行防台风工作部署。加强值班,将台风信息及领导指示及时通知区防指成员单位、各街道(发展中心)及各区域指挥部。
(3)寒亭气象局对台风发展趋势提出具体的分析和预报意见。
(4)寒亭区水利局加强雨情监测,密切监视主要河道、塘坝水情。指导各有关街道(发展中心)水利部门做好河道洪水预泄工作以及对病险堤防、塘坝、涵闸等进行巡守,提供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的技术支持。
(5)发改、工信、财政、市政、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公安、教体、卫健、农业农村等区防指成员单位及有关单位要与区防指密切联系,加强值班和调度,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做出工作部署,积极应对台风。
(6)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相关防台风工作。
(7)可能受台风影响或威胁的街道(发展中心)防指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由防指负责人主持会商,研究防御重点和对策,部署有关防御台风工作。按照各级防台风应急预案,适时停止有关区域的露天集体活动和高空等户外危险作业,部署群众安全转移等工作。加强值班,密切监视台风动向。
5.2.2.3抗旱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指指挥长主持会商,区防指有关成员参加,做出相应工作部署。
(2)相关街道(发展中心)防指召开会商会议,部署抗旱工作,组织开展抗旱应急救灾,做好旱情监测、预报,派出工作组赴旱区指导抗旱。有关情况及时报送区防指办公室。
(3)区防办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抗旱动态等信息,加强日常事务处理工作,及时做出工作安排并开展工作。将有关情况报送区防指、市防指办公室,并向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通报。
(4)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对口加强抗旱工作的指导并与区防指密切联系。
(5)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寒亭区水利局负责制定全区水资源应急调度方案,报区政府批准执行。
(6)鼓励和支持群众积极开展生产自救,有关部门提供技术服务,及时落实抗旱应急措施,保证受灾群众生产生活资料的市场供应和生产生活秩序正常。
(7)强化社会治安,保障供电和通信安全,防止次生灾害发生,保证灾区社会安定。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做好宣传。
5.3.1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1)寒亭气象局发布暴雨红色预警,预报未来24小时内可能发生较大范围强降雨,经综合研判,预计对全区部分区域产生较重影响或有较强致灾性。
(2)数条主要河流发生超警戒水位(或流量)洪水,或某条主要河流发生超警戒水位(或流量)洪水且发生重大险情,或数条主要河流重要支流发生重大险情。
(3)某个街道(发展中心)发生较大洪涝灾害,或几个街道(发展中心)发生一般洪涝灾害。
(4)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强热带风暴(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0~11级)登陆或影响我区;市防指启动、变更防台风级Ⅲ级应急响应;寒亭气象局启动、变更台风Ⅲ级应急响应。
(5)几个街道(发展中心)发生中度干旱;或者发生城市中度干旱。
(6)预计在胶东调水因故停水情况下,客水(长江水、黄河水)受水区城镇用水和农村饮水可供水量满足供水天数少于25天。
5.3.2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5.3.2.1防汛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指指挥长签署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命令并主持会商,区防指有关成员参加,做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工作的指导。4小时内向抢险现场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组织调配全区防汛物资,派出区级机动抢险队。同时将情况上报区政府、市防指。提请区政府研究部署抢险救灾工作。有信息报送任务的部门、单位,每隔4小时将有关信息报送区防指,重要信息随时报送区防指。区防指适时通过电视等媒体向全社会发布汛情通报。
(2)寒亭区应急局、经济区应急管理中心指导有关街道(发展中心)组织应急救援,同时派出指导组现场指导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党委、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统一调度应急物资和应急救援装备,保障救灾工作;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协调调拨救灾物资,管理、分配各类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3)寒亭区水利局对出险堤防、塘坝、涵闸等提出抢护技术意见,及时组织指导做好水利工程水毁修复工作。加强降水监测及主要河道水情监测和洪水预报。
(4)寒亭气象局对天气变化及发展趋势提出具体的分析和预报意见。
(5)财政部门及时为抢险救灾提供应急资金。
(6)卫健部门组织医疗队赴一线开展卫生防疫工作。
(7)公安、交警部门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会同有关部门营救遇险人员。
(8)交通部门为抢险队伍、抢险物资和撤离人员组织提供所需车辆,及时运输抢险物资和人员。
(9)区防办加强联合值班,及时掌握水情、雨情、工情和灾情,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区防指领导、区政府和市防指,并将领导决策命令及时通知区防指成员单位及各街道(发展中心)、各区域指挥部。
(10)区防办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11)事发地街道(发展中心)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使权力。责任人立即上岗到位,抢险队伍按各自分工立即投入抢险救灾;组织受威胁区域群众疏散转移。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汛情、工情的发展变化,每隔4小时将有关信息报送区防指,重要信息随时报送区防指。事发地街道(发展中心)主要领导亲临一线、靠前指挥。
5.3.2.2防台风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指指挥长签署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命令,并主持防台风会商会议,区防指主要成员单位成员参加,研究分析台风可能影响情况以及防御重点和对策,部署有关工作。
(2)区防办加强联合值班,密切监视台风发展趋势及水情、雨情和工情,及时将台风信息报告区防指领导、区政府和市防指,将台风信息及领导指示及时通知区防指成员单位及各街道(发展中心)、各区域指挥部。
(3)寒亭气象局对台风发展趋势提出具体的分析和预报意见。
(4)寒亭区水利局指导加强对水利工程监视,监督,对出现险情的水利工程提出抢险技术方案;加强降水监测及主要河道水情监测和洪水预报。
(5)综合执法部门组织、指导各地对供气、供热、道桥、道路照明等市政公用设施进行检查防护,组织、指导做好城市公共绿地等防护和巡查工作。组织做好市政建设工地的检查防护工作。
(6)住建部门指导街道(发展中心)做好农村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和即时帮扶人口、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4类重点对象危房改造工作,组织做好在建房屋建筑工地的检查防护工作。
(7)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指导各地开展加强地质灾害的预警防范,并做好区级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工作。
(8)交通部门组织、指导开展运输、车辆及人员的防台风工作,检查抢险救灾车辆、应急人员和物资设备的落实情况。
(9)应急部门做好救灾应急准备工作,指导做好群众转移安置工作。
(10)发改、工信、财政、公安、教体、卫健、农业农村等区防指其他成员单位,加强值班和调度,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做出工作部署,积极应对台风。
(11)区人武部及消防等各类抢险救灾队伍做好抢险救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12)其他部门按照职能做好相关防台风工作。
(13)预报登陆或严重影响区域的街道(发展中心)应启动相应应急响应,结合本地实际,组织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适时做好危险地带人员、财产的转移工作以及其他相关工作。其他受台风影响区域应结合本地实际,视情况适时启动应急响应,动员和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做好防台风各项工作。及时将防台风情况报上一级防指。
(1)区防指指挥长主持会商,区防指有关成员参加,做出相应工作部署,派出工作组赴旱区指导抗旱,根据旱情严重程度,做好抗旱物资调运工作。
(2)相关街道(发展中心)防指召开会商会议,安排部署抗旱工作,组织开展抗旱应急救灾,派出工作组指导应急抗旱,发动抗旱服务组织投入抗旱,修建应急水源、应急供水工程,加强旱情监测,密切注视旱情的发展情况,定期分析预测旱情变化趋势。有关情况及时报送区防指办公室。
(3)区防办加强联合值班,掌握旱情、灾情及抗旱动态等信息,及时将有关信息报送区政府、区防指和市防办,并向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通报,将领导决策命令及时通知区防指成员单位及各街道(发展中心)。相关街道(发展中心)、有关部门24小时值班,及时处理防指日常工作。
(4)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主持召开会议,安排部署抗旱工作,有关单位选派得力人员参加区防指组成的工作组,其它成员单位对口加强对旱区工作的指导并与区防指密切联系,及时通报情况。
(5)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寒亭区水利局负责制定水源应急调度方案,报区政府批准执行。科学调度和优化配置辖区内各类水资源。
(6)区防办及时向区防指、市防指办公室报告旱情、灾情、抗旱工作开展情况及存在问题,争取中央和省市政策、资金支持。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抗旱应急保障工作,确保受灾群众生产生活资料的市场供应,保障灾区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7)强化社会治安,保障供电和通信安全,防止森林、农田及场院火灾,蝗虫、蚜虫等农作物病虫害,人畜肠道疾病等次生灾害发生,保证灾区社会安定。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做好宣传。
5.4.1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1)某条主要河流发生保证水位(流量)洪水,或数条主要河流发生重大险情,或某条主要河流重要支流发生决口、漫溢。
(2)某街道(发展中心)发生严重洪涝灾害,或几个街道(发展中心)发生较大洪涝灾害。
(3)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台风(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2~13级)登陆或影响我区;市防指启动、变更防台风级Ⅱ级应急响应;寒亭气象局启动、变更台风Ⅱ级应急响应。
(4)几个街道(发展中心)发生严重干旱;或者发生城市严重干旱。
(5)预计在山东省调水工程因故停水情况下,客水(长江水、黄河水)受水区城镇用水和农村饮水可供水量满足供水天数少于20天。
5.4.2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5.4.2.1防汛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指指挥长签署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命令并主持会商,区防指成员参加,做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工作指导。3小时内组成前线区防指和抢险专家组赴一线指挥现场抢险救灾;组织调配全区防汛物资和队伍;视情向市防指申请调用抢险物资和专业队伍。同时将情况上报区委、区政府、市政府、市防指。提请区委、区政府研究部署抢险救灾工作。协调派出由区领导任组长的现场指挥部靠前指挥、现场督导。区防指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组织动员全社会投入抢险救灾,就近公开征用抢险物资。有信息报送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每隔2小时将有关信息报送区防指,重要信息随时报送区防指。区防指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或通过电视等媒体向全区发布汛情通报。视情况对汛情影响严重地区实行停业(特殊行业除外)、停课、停工、停产、停市、停运等一项或多项必要措施。
(2)应急部门指导街道(发展中心)组织应急救援,多方向派出指导组现场指导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统一调度应急物资和应急救援装备,保障救灾工作;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协调调拨救灾物资,管理、分配各类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3)水利部门派出专家组指导有关街道加强水利工程运行监测和对出险堤防、塘坝、涵闸等提出抢护技术意见,及时组织指导做好水利工程水毁修复工作;加强降水监测及主要河道、塘坝水情监测和洪水预报。
(4)气象部门对天气变化及发展趋势提出具体的分析和预报意见。
(5)财政部门及时为抢险救灾提供应急资金。
(6)卫健部门组织医疗队赴一线开展卫生防疫工作。
(7)公安、交警部门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会同有关部门营救遇险人员。
(8)交通部门为抢险队伍、抢险物资和撤离人员组织提供所需车辆,及时运输抢险物资和人员。
(9)区防办加强联合值班,及时掌握水情、雨情、工情和灾情,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区防指领导、区政府和省市防指,并将领导决策命令及时通知区防指成员单位及各街道(发展中心)、各区域指挥部。
(10)区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11)事发地街道(发展中心)防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使权力。责任人立即上岗到位,抢险队伍按各自分工立即投入抢险救灾;组织受威胁区域群众疏散转移。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汛情、工情的发展变化,每隔2小时将有关信息报送区防指,重要信息随时报送区防指。事发地街道(发展中心)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主要领导亲临一线、靠前指挥。
5.4.2.2防台风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指指挥长签署启动Ⅱ级防台风应急响应命令,指挥防台风工作,部署台风防御和抢险救灾工作。主持会商,区防指各成员单位派员参加,连线各街道(发展中心)防指,根据寒亭气象局对台风发展趋势提出的具体分析和预报意见,部署防御台风工作,明确防御目标、重点和措施。在2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区防指,并在24小时内派出由应急、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市政等区防指成员单位组成的工作组和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御台风工作。由区政府适时发出紧急通知,要求有关街道(发展中心)全力做好防御台风工作,并做好人员转移安置工作。视情况对台风影响严重地区实行停业(特殊行业除外)、停课,并停止室内外大型集会活动。
(2)区防办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台风的发展变化,及时收集汇总风情、水情、工情、灾情等各类信息,掌握全区受灾情况及工程重大出险情况,并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区防指领导汇报。不定期发布台风情况通报。做好防汛抢险物资调运准备。
(3)气象部门加密台风趋势预测,做出台风路径、影响范围和风、雨量级的预报,密切监视台风动向,及时发布最新消息。
(4)水利部门对全区水利工程的抗洪抢险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对重大隐患险情及时报告区防指。遇到水利工程出险时,按分级管理原则,为区政府及应急部门采取措施处置提供技术支持。加强降水监测及主要河道水情监测和洪水预报。
(5)综合执法部门、指导对所辖市政公用设施受损工程尽快修复,及时处置相关突发事件。
(6)住建部门指导街道(发展中心)做好城乡危旧房屋检查防护工作,组织做好在建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建设工地的检查防护工作。
(7)工信部门督促、指导重点工业企业做好防台风工作。保障抢险救灾现场和区防指通信畅通,并向受台风影响地区发播台风预警信息。
(8)教体部门组织做好可能受台风严重影响地区的学校安全工作,必要时予以停课。
(9)公安、交警组织各地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会同有关部门营救遇险人员。
(10)应急部门及时收集、核实灾情并开展灾情评估,指导各地做好群众转移安置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区防台风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督促各企业抓好各项防台风工作落实;组织指导协调台风引发的地质灾害事件应急救援。
(11)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指导可能受到台风影响地区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排查和巡查工作,必要时指导灾区街道办事处(发展中心)迅速组织危险地带人员安全转移。对重大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及时派员开展现场调查,向区防指报告有关信息,并适时提供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
(12)交通部门组织、指导各地开展运输和作业车辆及人员的防台风工作,组织公路在建工程简易工棚、危房或简易公路收费站等有关人员的紧急撤离,并及时处置相关突发事件。为紧急防汛、抢险物资和撤离人员及时组织提供所需车辆等运输工具。
(13)农业农村部门组织指导各地加强对设施农业、畜禽棚舍等的加固保护和危险地带人员、畜禽的转移等工作,及时将农业受灾情况报告区防指。
(14)卫健部门组织、指导建立医疗卫生救援小组,组建医疗救治、灾后卫生防疫应急队伍,及时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15)新闻媒体滚动播报寒亭气象局及有关单位发布的台风信息,区委、区政府、区防指的防御台风部署和防御台风动态。
(16)发改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所辖电力设施防御台风工作进行再检查、再落实,及时处置相关突发事件,保障电网安全运行。
(17)人武部根据需要,执行营救群众、转移物资及重大防洪抢险任务。
(18)省调水工程运行维护中心寒亭管理站组织山东省调水工程寒亭段输水渠的抗洪抢险。
(19)区防指其他成员单位及有关单位应加强值班,密切关注台风动向,按照职责分工,在区防指的统一部署下,做好防台风工作。
(20)预报台风登陆或受台风严重影响地区街道(发展中心)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动员和组织广大干部群众投入防御台风工作,落实防御台风各项措施,做好人员转移、洪水调度、抢险救灾等各项工作,及时将防台风情况报上一级防指。其他受台风影响区域应结合本地实际,视情况适时启动应急响应,动员和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做好防台风各项工作,及时将防台风情况报上一级防指。
5.4.2.3抗旱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指指挥长主持会商,区防指有关成员参加,做出相应工作部署,派出工作组赴旱区指导抗旱抗灾工作。组织区级抗旱服务队、物资赴旱区支援抗旱。
(2)相关街道(发展中心)防指召开会商会议,安排部署抗旱工作,组织开展抗旱应急救灾,派出工作组指导应急抗旱,发动抗旱服务组织投入抗旱,修建应急水源、应急供水工程,按照先生活后生产的原则,压减高耗水企业的供水,饮水困难地区开展应急供水、送水,加强旱情监测,密切注视旱情的发展情况,定期分析预测旱情变化趋势。有关情况及时报送区防办。
(3)区防办加强联合值班,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抗旱动态等信息,处理日常工作,及时将有关信息报送区委、区政府、区防指和市防指,并向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通报,将领导决策命令及时通知区防指成员单位及各街道(发展中心)。相关街道(发展中心)、有关部门24小时值班,及时处理抗旱日常工作。
(4)区防指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主持召开会议,安排部署本部门本行业的抗旱工作,根据职责分工组成专家组对口指导或参与抗旱工作,有关单位选派得力人员参加区防指组成的工作组,并及时通报抗旱工作情况。
(5)全区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和调度。根据全区旱情发展和蓄水变化情况,寒亭区水利局及时修订全区客水资源应急调度方案,报区政府批准执行。科学调度和优化配置辖区内各类水资源,搞好应急水源、供水工程和节水工程建设。启动必要的应急抗旱措施,如开展全民节水活动,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水价、应急调水、应急送水、人工增雨作业等;执行应急限水、应急水价措施,优先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涉及民生的重点企业用水。
(6)区防办及时向市防指办公室报告旱情、灾情、抗旱工作开展情况及存在问题,争取中央和省市政策、资金支持。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抗旱应急保障工作,确保受灾群众生产生活资料的市场供应,保障灾区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7)强化社会治安,维护调水、用水秩序,打击破坏水利工程、扰乱供水秩序、妖言惑众、封建迷信等违法行为,保证灾区社会安定;保障供电和通信安全;防止森林、农田及场院火灾,蝗虫、蚜虫等农作物病虫害,人畜肠道疾病等次生灾害发生。电视台、广播电台对抗旱救灾进行报道和宣传,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抗旱救灾氛围,促进各界合力抗旱。
5.5.1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1)数条主要河流发生超保证水位(流量)洪水,或某条主要河流发生决口、漫溢,或数条主要河流重要支流发生决口、漫溢。
(2)某街道发生特大洪涝灾害,或几个街道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3)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强台风(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4~15级)、超强台风(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6级以上)登陆或影响我区;市防指启动、变更防台风级Ⅰ级应急响应;寒亭气象局启动、变更台风Ⅰ级应急响应。
(4)几个街道(发展中心)发生特大干旱;或者发生城市特大干旱。
(5)在山东省调水工程因故停水情况下,客水(长江水、黄河水)受水区城镇用水和农村饮水可供水量满足供水天数少于15天。
5.5.2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5.5.2.1防汛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指总指挥长签署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命令并主持会商,有关区领导,区防指成员、区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做出相应工作部署,必要时提请区委常委会议研究审议,加强工作指导,同时将情况上报市政府、市防指。立即组成前线区防指和抢险专家组赴一线指挥、指导现场抢险救灾;组织调配全区防汛物资和队伍;区防指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组织动员全社会投入抢险救灾,公开征用抢险物资。有信息报送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每隔1小时将有关信息报送区防指,重要信息随时报送区防指。区防指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或通过电视等媒体向全社会发布汛情通报。
(2)应急部门指导街道(发展中心)组织应急救援,多方向派出指导组现场指导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区委、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组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统一调度应急物资和应急救援装备,保障救灾工作;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协调调拨救灾物资,管理、分配各类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3)水利部门派出专家组参与应急抢险技术措施的制定,指导有关街道(发展中心)加强水利工程监测,对出险堤防、塘坝、涵闸等提出抢护技术意见,及时组织指导做好水利工程水毁修复工作;加强降水监测及主要河道水情监测和洪水预报。
(4)气象部门对天气变化及发展趋势提出具体的分析和预报意见。
(5)财政部门及时为抢险救灾提供应急资金。
(6)卫健部门组织医疗队赴一线开展卫生防疫工作。
(7)公安、交警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会同有关部门营救遇险人员。
(8)交通部门为抢险队伍、抢险物资和撤离人员组织提供所需车辆,及时运输抢险物资和人员。
(9)市政部门做好公用设施管理维护工作。
(10)区防指办公室加强值班,及时掌握水情、雨情、工情和灾情,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区防指领导、区政府、市防指,并将领导决策命令及时通知区防指成员单位及各街道(发展中心)、各区域指挥部。
(11)区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全力做好相关工作。
(12)事发地街道(发展中心)防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使权力。责任人立即上岗到位,抢险队伍按各自分工立即投入抢险救灾;组织受威胁区域群众疏散转移;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汛情、工情的发展变化,每隔1小时将有关信息报送区防指,重要信息随时报送区防指。事发地街道(发展中心)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主要领导亲临一线、靠前指挥。
5.5.2.2防台风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指总指挥长主持防台风会商会议,签署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命令,安排部署台风防御和抢险救灾工作。根据台风发展趋势,情况特别严重时,上报区委、区政府,适时召开紧急会议部署台风防御工作。区政府发出紧急通知,要求有关街道(发展中心)全力做好防御台风工作。区防指提出防御目标、重点和对策措施,区防指各成员单位提出各自防御对策。
(2)区防办加强联合值班,密切监视台风发展变化,掌握实时风情、水情、工情、灾情、险情,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区防指领导汇报,做好重点工程调度,发布《台风情况通报》。
(3)气象部门及时预报台风动态与发展趋势,做出台风可能登陆地点、时间、移动路径、台风暴雨的量级和落区。
(4)水利部门督促各街道(发展中心)做好重点险堤、险库的巡查防守,派出工作组,协助地方开展水利工程抢险救灾准备。加强降水监测及主要河道、塘坝水情监测和洪水预报。
(5)省调水工程运行维护中心寒亭管理站组织山东省调水工程寒亭段输水渠的抗洪抢险。
(6)市政部门组织全区做好所辖市政公用设施的抢修准备,适时组织抢险。组织做好督促停止市政建设工程施工,撤离施工人员。
(7)住建部门组织做好督促停止在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撤离施工人员。
(8)发改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组织抢修受损的电力设施,保障防台风救灾重要用户用电和应急供电;组织制订灾后重建基础设施修复计划。
(9)工信部门督促电信企业做好防御台风的各项工作,停止室外、高空等作业,保障重要信息传递,落实通信应急抢修队伍、物资和设备,及时抢修受损设施,保障应急通信设施畅通运行,并向受台风影响地区发布台风预警信息。
(10)教体部门协调、指导、监督受台风影响区学校停止上课、集会等群体性活动。
(11)公安部门及时掌握各地的治安动态,指导灾区维护社会治安,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妥善处置因防御台风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
(12)交警部门做好抢险救灾通行工作,保障防汛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车辆通行畅通。
(13)应急部门指导组织协调受灾区域开展救灾工作,协助街道(发展中心)做好被转移群众的安置和生活安排,收集灾情并开展灾情评估;向灾区紧急调运救灾物资,下拨救灾资金,并及时监督检查救灾款物的使用情况;做好台风引发次生生产安全事故、地质灾害的救援协调处置及突发事件的信息收集和上报工作。
(14)财政部门筹集资金,随时准备为灾区提供必要的资金帮助。
(15)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指导各地加强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做好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及时向区防指报告有关信息,并及时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16)交通部门负责协调抢险救灾物资调运,对台风严重影响地区的交通实施临时交通管制,组织开展各项救助工作。
(17)农业农村部门组织指导各地加强对农业设施的加固保护和处在危险地带人员的转移等工作,及时组织、指导农作物绝收等损失比较严重的地区生产自救工作;组织指导各地加强对畜禽棚舍的加固保护和处在危险地带畜禽的转移工作,及时组织、指导畜禽死亡损失比较严重的地区生产自救工作。
(18)卫健部门组织各医疗机构及时检查医疗急救设施、设备状态等情况,组织医院开通绿色通道,及时抢救伤病员;及时派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工作。
(19)新闻媒体滚动播报寒亭气象局及相关部门发布的有关台风的信息,区委、区政府和区防指防御台风紧急动员部署以及各街道(发展中心)、各部门防御台风动态。
(20)区防指其他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加强值班,密切关注台风动向,在区防指的统一部署下,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防台风工作。
(21)预报台风登陆或受台风严重影响的街道(发展中心)防指启动相应应急响应,把防御台风工作作为首要任务,动员和组织广大干部群众投入防台风工作。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按照权限做好塘坝、河流预排预泄和洪水调度,组织塘坝、堤防险工险段、地质灾害隐患点等巡查,组织人力、物力抢险救灾,营救被洪水围困群众。其他受台风影响区域应结合本地实际,视情况适时启动应急响应,动员和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做好防台风各项工作。及时将防台风情况报上一级防指。
5.5.2.3抗旱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指总指挥长主持召开会商会议,区防指成员参加,做出相应工作部署,并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检查指导抗旱工作,组成专项督导组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专题向区委常委会汇报。区防指召开新闻发布会,动员全社会力量开展抗旱工作。
(2)相关街道(发展中心)防指召开会商会议,安排部署抗旱工作,组织开展抗旱应急救灾,派出工作组指导应急抗旱,发动抗旱服务组织投入抗旱,修建应急水源、应急供水工程,按照先生活后生产的原则,压减或关停高耗水企业的供水,饮水困难地区开展应急供水、送水,加强旱情监测,密切注视旱情的发展情况,定期分析预测旱情变化趋势。有关情况及时报送区防办。
(3)区防办加强值班,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抗旱动态等信息,处理日常工作,及时将有关信息报送区委、区政府、区防指和市防指办公室,并向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通报,将领导决策命令及时通知区防指成员单位及各街道(发展中心)。相关街道(发展中心)、有关部门24小时值班,及时处理日常工作。
(4)区防指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主持召开会议,安排部署本部门本行业的抗旱工作,根据职责分工组成专家组对口指导或参与抗旱工作,有关单位选派得力人员参加区防指组成的工作组或督导组,及时通报抗旱工作情况。
(5)全区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和调度。根据全区旱情发展和蓄水变化情况,寒亭区水利局及时修订全区水资源应急调度方案,报区政府批准执行。动员全区搞好应急水源、供水工程和节水工程建设;启动必要的应急抗旱措施,如开展全民节水活动,应急开源、应急调水、应急送水、人工增雨作业等;执行应急限水、应急水价措施;优先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涉及民生的重点企业用水。
(6)区政府向市政府报告旱情、灾情、抗旱工作开展情况及存在问题,争取中央和省、市政策、资金支持。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向灾区捐助资金、物资,帮助其渡过难关,恢复生产;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抗旱应急保障工作,确保受灾群众生产生活资料的市场供应,保障灾区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7)强化社会治安,维护调水、用水秩序,打击破坏水利工程、扰乱供水秩序、妖言惑众、封建迷信等违法行为,保证灾区社会安定;保障供电和通信安全;防止森林、农田及场院火灾,蝗虫、蚜虫等农作物病虫害,人畜肠道疾病等次生灾害发生。各新闻媒体对抗旱救灾进行专题报道和宣传,及时发布权威信息,积极宣传各地抗旱工作经验及减灾成效,有效引导社会舆论,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抗旱救灾氛围,促进各界合力抗旱。
5.6.1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5.6.2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核实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5.6.3属一般性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报送本级防办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区防指负责同志批准后,可向上一级防指报告。
5.6.4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指采用和发布的洪涝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应立即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5.6.5特别重大、重大汛情、工情、险情、灾情,或可能演化为重特大级别的一般性汛情、工情、险情、灾情,事发地街道(发展中心)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在事发后30分钟内将初步情况电话报告区委、区政府值班室、区应急局,同时报市应急局;事发后1小时内,必须书面报告初步核实的概况,作为突发事件初步上报的口径。区防指接到特别重大、重大的汛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区委、区政府、市防指。
5.7.1出现洪涝灾害后,事发地街道(发展中心)防指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抗洪救灾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区防指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发展变化情况。
5.7.2事发地街道(发展中心)防指负责人和工程防汛安全责任人应迅速上岗到位,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5.7.3发生重大洪涝灾害后,区防指应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应急指挥部。
5.8.1出现洪涝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街道(发展中心)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通报相关部门。
5.8.2事发地街道(发展中心)应根据具体情况,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
5.8.3事发地街道(发展中心)应迅速调集辖区内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主要河道堤防决口的堵复,对河道内阻碍泄洪障碍物清除。
5.8.4处置洪涝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区防指统一指挥,各部门、各单位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5.9.1区政府和区防指应高度重视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个人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5.9.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区防指视情况做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5.9.3出现洪涝灾害时,事发地街道(发展中心)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5.9.4事发地街道(发展中心)防指应按照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
5.9.5对转移的群众,由街道(发展中心)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5.9.6出现洪涝灾害后,事发地街道(发展中心)和区防指应组织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队,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事发地街道(发展中心)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5.10.1出现洪涝灾害后,事发地街道(发展中心)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区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
5.10.2必要时可通过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5.11.1防汛抗旱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实行分级负责制。
5.11.2一般信息由区防指办公室统一审核,并经负责同志审批后,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5.11.3需要由区级发布的汛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由区防指负责同志审批;涉及洪涝灾情的,由区防指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审核。
5.11.4区内主要河流发生超保证水位(流量)以上洪水,并呈上涨趋势;出现大范围的严重洪涝灾害,并呈发展趋势,及其它在全区有重要影响的汛情,由区防指统一发布。
5.11.5其他河流发生超保证水位(流量)以上洪水,并呈上涨趋势,由街道(发展中心)防指统一发布汛情通报。
5.12.1当水旱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或险情基本消除,区防指、事发地街道(发展中心)可视水情、旱情,宣布解除紧急防汛期。
当水旱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或险情基本消除,区防办根据水情、旱情提出应急响应解除建议。
Ⅳ级响应解除:区防指指挥长签发。
Ⅲ级响应解除:区防指指挥长签发。
Ⅱ级响应解除:区防指指挥长签发。
I级响应解除:区防指总指挥长签发。
5.12.2应急响应解除后,依照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应按照防汛物资储备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归还入库储存或核销。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街道(发展中心)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6.1.1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
6.1.2区防指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抗旱专用通信网,加快信息传输现代化建设,逐步实现对重要防洪工程的实时监测,确保信息及时畅通传输。
6.1.3区防指应协调通信管理部门,按照防汛抗旱工作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6.1.4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发布信息,重要信息由区防指负责同志审批后发布。
6.2.1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组织水利技术专家根据出险段实际情况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出现险情时,由防汛责任人按预案负责组织实施,工程技术人员赴现场技术指导。
(2)各级防指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有防汛抗旱任务的其他单位,应储备充足的应急抢险、救生救灾所需的机械、设备、物资、器材等,以满足抢险急需。
6.2.2应急队伍保障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抢险救灾的义务。
(2)防汛抢险队伍分为:常备队、预备队、抢险队,其组成人员及任务:
常备队是防汛抢险的基本力量,是群众性防汛队伍的基本组织形式,人数比较多。由沿河道两岸和闸坝周围的街道(发展中心)、社区、村中的民兵或青壮年组成。常备队伍组织要健全,汛前登记造册编成班组,要做到思想、工具、料物、抢险技术四落实。
预备队是防汛的后备力量,为补充加强一线防守力量而组建的,人员条件和范围较常备队更宽一些,必要时可以扩大到距河道、闸坝较远的街道(发展中心)、社区、村,要落实到户到人。
抢险队又包括突击队、机动队、专业队。突击队是防汛抢险的突击性力量,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一般由相关部门组建,执行较大的险情抢护任务。机动抢险队是一支训练有素、技术熟练、反应迅速、战斗力强的机动抢险力量,承担重大险情的紧急抢险任务,可依托工程施工企业组建,人员相对稳定,每个街道(发展中心)组建一支。专业队是防汛抢险的技术骨干力量,由河道、闸坝等工程管理单位的管理人员组成,平时根据掌握的工程情况,分析工程的抗洪能力,做好抢险指导。进入汛期,上岗到位,密切注视汛情,加强检查观测,及时分析险情。
(3)当伴随地震灾害,出现建筑倒塌、人员被压埋时,区政府及时向灾区派出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
(4)抗旱服务组织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干旱时期应直接为受旱地区农民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维修保养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抗旱期间,区政府、各街道(发展中心)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区政府、各街道(发展中心)都要组建专门的抗旱服务组织,根据需要,抗旱服务组织可以跨区域调用。
6.2.3供电保障
供电公司主要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电力供应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6.2.4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部门主要负责优先保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运输;负责用于抢险、救灾车辆的及时调配。区交警大队负责保障抢险救灾运输车辆畅通。
6.2.5医疗卫生保障
卫健部门应全力保障医疗救护工作的顺利进行,并采取综合措施,防止大灾之后出现大疫。区卫健局、区农业农村局共同指导做好人畜免疫和公共场所卫生消毒工作。
6.2.6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抢险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抢险救灾、分洪爆破时的戒严、管控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6.2.7物资保障
(1)物资储备
①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有防汛抗旱任务的其他单位应按规范储备抢险救灾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的有关工作。区防办应及时协调相关部门掌握储备物资品种数量。发改部门应做好应急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工作。
②区级储备的抢险救灾物资,主要用于解决遭受水旱灾害地区抢险救灾物资的不足,重点支持遭受严重水旱灾害地区抢险救灾物资的应急需要。
③区级抢险救灾物资储备的品种主要用于拦挡洪水、导渗堵漏、堵口复堤、应急打井、供水等,用于救助、转移受灾群众及抢险救灾人员,用于抢险施工、查险排险。
④各级防指根据规范储备的物资品种和数量,结合本地抢险救灾的需要和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2)物资调拨
①区级物资调拨程序:由区防指根据需要直接调用,或街道(发展中心)向区防指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由区防办向储存单位下达调令。抢险救灾结束后,属区级直接调用的,由区防办及时办理核销手续。已消耗的区级物资,属街道(发展中心)申请调用的,由街道(发展中心)在规定时间内,与区防办按调出物资的规格、数量、质量进行资金结算,或重新购置返还给指定的定点仓库储备。
②区级其他部门物资调用程序:区防指调用区级其他部门物资,部门有专门调用程序的,按其调用程序办理。部门没有专门调用程序的,参照区级物资调用程序办理。
③当储备物资消耗过多或储存品种有限,不能满足抢险救灾需要时,应及时启动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联系厂家紧急生产、调运所需物资,必要时可向社会公开征集。
④社会物资的征用程序:街道(发展中心)对社会物资依法实施应急征用时,应当事先向被征用的单位和个人签发《应急处置征用通知书》,并登记造册,《应急处置征用通知书》应当包括征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执行人员姓名、征用用途、征用时间以及征用财产的名称、数量、型号等内容。情况特别紧急时,可以依法先行征用,事后补办手续。被征用的财产使用完毕,实施征用的街道(发展中心)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人;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损毁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单位和个人主动提供财产应对水旱灾害的,使用单位应当进行登记造册,事后及时返还;发挥作用并且损毁的,参照前款规定给予补偿。
6.2.8资金保障
防汛抗旱所需各项经费,按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多渠道筹集,分级负担,确保工作需要。
审计部门要对应急保障资金和捐赠款物进行审计监督。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有关部门或机构及时将捐赠物资的使用情况依法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6.2.9社会动员保障
(1)防汛抗旱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防汛抗旱的责任。
(2)各级防指应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工作。
(3)各级防指做好全社会抢险救灾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干部群众救灾和自救能力。
(4)各级防指组成部门,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5)区政府、各街道(发展中心)应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在抢险救灾的关键时刻,各街道(发展中心)主要负责人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6.2.10技术保障
1.建设全区防汛指挥系统。
(1)不断完善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农村基层防汛预报预警系统等平台建设,推进大数据、云计算、地理信息等新技术新方法运用,提高灾害信息获取、模拟仿真、预报预测、风险评估、应急通信与保障能力。统筹协调科技资源和力量,支撑服务防灾救灾工作。
(2)完善雨水情信息自动监测系统,提高全区雨水情信息和灾害监测预警精度和效率。
(3)相关部门和单位须提供相应的地图及有关统计数据,建立工程数据库及防洪重点地区的地理和社会经济数据库,实现重要防洪工程基本信息和社会信息的快速查询。
(4)建立防汛地理信息管理系统,基于GIS平台,依托防汛基础数据库、雨水情信息数据库,建立和完善重要河流的洪水预报系统和防洪调度系统,实现实时和优化洪水调度,为防洪调度决策提供支持。
(5)建立覆盖全区的防汛抗旱指挥调度系统和异地会商系统。
2.区防指应建立专家库。当发生水旱灾害时,由区防指统一调度,及时派出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3.应急、水利、农业农村、卫健、气象要结合行业特点,组织技术服务队,深入防汛抗旱第一线,开展防灾减灾工作。
4.应用新设备、新技术。区防指及成员单位应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相关机构的合作,不断引进吸收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实现抢险救灾由人力密集型向技术、装备、机械密集型的转变,不断提高抢险救灾能力。
6.2.11转移安置保障
街道(发展中心)领导本区域内的人员转移工作。人员转移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
街道(发展中心)具体负责实施本区域内的人员转移工作。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人员转移工作。
应急、水利、气象、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住建、市政、工信、公安、卫健、教体、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人员转移的相关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负责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转移工作。
人员转移工作应当明确人员转移责任人,落实相应责任制。
街道(发展中心)应当根据人口分布、密度和群众疏散需求,落实应急避难场所,必要时建设一定数量的应急避难场所。应急避难场所应质量合格,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各类学校、影剧院、会堂、体育馆等公共建筑物在紧急状态下,应当根据政府或防指的指令无条件开放,作为应急避难场所。应急避难场所应当具备相应的避灾条件。可能受到灾害严重威胁的群众,应当按照预案自主分散转移或者在村(居)民委员会的组织下转移。
根据预案或实际情况,需要由政府组织集中转移的,区政府或区防指应当发布转移指令,告知群众灾害的危害性及具体的转移地点和转移方式,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妥善安排被转移群众的基本生活。被转移群众应当按照指令转移,并自备必要的生活用品和食品。被转移地区的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应当协助政府做好相关转移工作。
在可能发生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洪水、台风等紧急情况时,组织转移的街道(发展中心)及有关部门可以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人员实施强制转移。
在转移指令解除前,被转移群众不得擅自返回,组织转移的街道(发展中心)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群众返回。
6.3.1培训
(1)各级防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统一组织或指导有关部门、单位进行培训。培训应结合当地防汛抗旱工作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重点加大对防汛抗旱行政责任人的培训力度。
(2)培训工作应做到分类指导、内容合理、课程规范、考核严格,保证培训质量。
(3)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
6.3.2演练
(1)各级防指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不同类型的防汛抗旱应急演练,检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抢险队伍应有针对性地进行抗洪抢险演习。
(2)各级防指要及时将本年度培训、演练计划和培训、演练后的总结报送上一级防指。
发生水旱灾害地区的街道(发展中心)应组织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清理或消除污染、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损害调查和赔付、补助或补偿,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区防指成员单位应全力支援各地抗灾救灾,进行灾后重建。
7.1.1应急部门负责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调拨和紧急配送,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负责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7.1.2卫健部门负责调配医疗防疫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指导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灾后卫生防疫工作,组织做好现场疫情消杀指导工作。
7.1.3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协调化肥、农药、种子、地膜等救灾物资的市场供应,并组织农业技术人员到灾区帮助搞好生产自救。
7.1.4水利部门及时组织修复因应急供水、应急水源建设而损坏的水利工程。对于抗旱期间兴建的各类应急水源工程,建立运行管理机制,确保抗旱应急备用功能。
7.1.5生态环境部门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7.1.6其他部门按照本单位职责做好灾后恢复工作。
针对防汛抗旱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抗旱工作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各级防汛抗旱物资仓储管理单位要做好物资的管理和维护工作,确保物资在关键时刻能拉得出、用得上。
7.3.1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相关职能部门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
7.3.2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气象、广播电视、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相关职能部门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滞洪区分洪运用后,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286号)进行补偿。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特别重大或重大灾害灾后重建由区政府统筹安排。区防指成员单位或区政府其他部门结合各自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区恢复重建规划,提出建议,按有关规定报批后,由受灾街道(发展中心)组织实施,并根据各自职能做好指导工作。
各级防指应针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探讨水旱灾害发生的规律、特点,提出防范、治理、改进建议和措施,进一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8.1.1突发性洪涝灾害包括:河湖洪水、渍涝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以及由洪水、暴潮、地震、污染事故等引发的堤防决口、水闸倒塌等次生衍生灾害。
8.1.2洪水等级。
一般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小于5a的洪水。
较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5a—20a的洪水。
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20a—50a的洪水。
特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大于50a的洪水。
其中洪水重现期的洪水要素项目包括洪峰水位(流量)或时段最大洪量等,a指年。
8.1.3洪涝灾害:因降雨、融雪、冰凌、溃坝及风暴潮造成的洪水、渍涝灾害和由暴雨造成的山洪、泥石流等灾害。
一般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1/6—1/3(不含1/3)的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15%—29%。
较大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1/3—1/2(不含1/2)的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30%—49%。
严重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1/2—2/3(不含2/3)的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50%—69%。
特大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2/3以上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70%以上。
8.1.4紧急防汛期:当河道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流量),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台风、风暴潮、大范围强降水来临时,区政府、区防指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立即报告上级防指。在紧急防汛期,各级防指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按照防洪法有关规定,依法行使紧急处置权、调用权和决定交通管制。对不服从紧急处置和调用的,区防指可以强制实施。
8.1.5热带气旋:是发生在热带或副热带洋面上的低压涡旋,是一种强大而深厚的热带天气系统。
热带气旋分级:据《热带气旋等级》国家标准(GB/T19201-2006),热带气旋分为热带低压、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和超强台风六个等级。热带气旋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达到10.8m/s-17.1m/s(风力6-7级)为热带低压,达到17.2m/s-24.4m/s(风力8-9级)为热带风暴,达到24.5m/s-32.6m/s(风力10-11级)为强热带风暴,达到32.7m/s-41.4m/s(风力12-13级)为台风,达到41.5m/s-50.9m/s(风力14-15级)为强台风,达到或大于51.0m/s(风力16级或以上)为超强台风。由于热带气旋习惯上均简称台风,本预案则统一称为台风。
8.1.6区域农业旱情指数:
Ia=。
Ia—区域农业旱情指数(指数区间为0~4);
i—农作物旱情等级(i=1、2、3、4依次代表轻度、中度、严重和特大干旱);
Ai—某一旱情等级农作物面积与耕地总面积之比,%;
Bi—不同旱情等级的权重系数(B1=1、B2=2、B3=3、B4=4,依次代表轻度、中度、严重和特大干旱)。
8.1.7轻度干旱:0.1≤Ia<0.6;或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10%~15%。
中度干旱:0.6≤Ia<1.2;或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15%~20%。
严重干旱:1.2≤Ia<2.1;或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20%~30%。
特大干旱:2.1≤Ia≤4;或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30%。
8.1.8城市干旱缺水率:城市干旱缺水率=(城市正常日供水量-因旱城市实际日供水量)/城市正常日供水量。
城市轻度干旱:5%〈城市干旱缺水率≤10%,出现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城市中度干旱:10%〈城市干旱缺水率≤20%,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城市严重干旱:20%〈城市干旱缺水率≤30%,出现严重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城市特大干旱:城市干旱缺水率〉30%,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或发生供水危机,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某”指1个(条、座),数指2个(条、座)及以上。
本预案由区防办负责修订评估,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各街道(发展中心)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预案由区防办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